| 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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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委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委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9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发布)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云发〔2022〕28号)及《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政府印发〈普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发〔2023〕6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创造更好的人口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镇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人口出生下降趋势有所缓解,服务管理制度完善优化,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4‰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常住人口婴幼儿托位达到4.5个以上,每千常住人口婴幼儿普惠性托位达到2.7个以上。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人口数量、素质、结构逐步优化。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学有所教、老有所养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1.贯彻落实政策规定,建立相关配套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有效衔接。 2.取消生育制约规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取消社会抚养费和违法生育行为行政处罚,全面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对2021年5月31日前违法违规生育的,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的,维持原征收或处罚决定;已经作出征收或处罚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征收或处罚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或处罚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将入户、入学、入职、评先选优、社会保障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取消生育审批,落实生育登记制度。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科学测算供需要求,分析问题和困难,研究落实整体解决方案,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调整基层人口服务管理职能,增强养老托育功能,县、乡(镇)两级要明确承担人口服务工作的机构,有专职人员,村(社区)要有人负责,稳定村居民小组信息员队伍。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基层人口工作服务能力。新建城区,居民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应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4.优化生育登记制度,实现便民服务。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完善生育登记信息化建设。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掌上办、跨省通办,持续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提高生育登记服务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稳定和加强基层人口监测队伍,提升人口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教育、公安、民政、社保、卫生健康、医保等多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引领作用,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办理。 5.突出地方特色,强化人口监测评估。全面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质量控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适时评估生育政策效果,研判人口形势。提升人口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少数民族和低生育率乡(村)人口动态监测,准确把握人口与家庭变化特点规律,实时评估生育政策效果,研判人口形势,制定有效政策措施。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1.强化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增强妇幼健康保障能力。实施县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建设和能力建设,以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为依托,加强妇幼保健院的创等或能力达标工作。到2025年,县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或云南省二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标准要求。县人民医院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要求。深入开展“成长之道—青春期性健康教育进校园”、“沟通之道—家庭性健康教育进社区”和婚恋观主题活动。 2.提高母婴安全服务水平。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婚育,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普及孕育健康知识,规范婚前孕前保健服务。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强化产科和新生儿科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婴幼儿危急孕产妇救治水平,促进安全住院分娩,保持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稳中有降态势。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综合防治措施,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3.关心关爱儿童成长,促进婴幼儿和儿童健康全面发展。认真贯彻落实《镇沅县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的实施意见》和《镇沅县贯彻落实〈云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实施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省级、市级和县级产前诊断中心,规范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规范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4.普及生殖健康知识,优化生殖健康服务供给。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持续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覆盖率。做好适龄人群避孕、备孕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规范提供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服务。加强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应用和服务监管,提高不孕不育诊治服务能力。规范管理人工终止妊娠,合理控制剖宫产手术,加强保护适龄女性生殖能力。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强化顶层设计,健全托育服务发展支持政策体系。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改革事项、政府民生实事推进落实,将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加强村(社区)、住宅小区和各级幼儿园等托育服务设施,将托育服务建设纳入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老旧小区改造和美丽县城、乡村振兴等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倾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指导托育机构执行省级制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按照上级制定的托育机构领域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评价标准,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给予托育服务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支持,通过“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给予发放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对登记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达云南省AA级以上示范托育机构标准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2.完善服务网络,多渠道构建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形成以社区托育服务机构为主体,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为标杆,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支撑,工作场所和家庭托育为补充的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网络体系。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支持措施和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合作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对城镇现有闲置且安全稳固的商业用房、厂房、校舍、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支持幼儿园、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解决职工家属再就业和子女托育问题。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妇幼卫生业务技术指导,开展妇幼健康教育、健康服务与管理等工作,提升托育服务能力。2025年以前,建立不少于2个具有示范性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探索托幼一体化,新建幼儿园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全县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上级分年度托位建设任务,入托率达50%以上,发放实际入托幼儿人数每人每年200元市级奖补资金。 3.加强综合监管,促进规范发展。卫生健康部门履行牵头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各司其职、合作高效、综合监督的托育服务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等级评估、执法检查、应急处置、机构关停等制度,推进托育服务规范建设。 (四)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1.落实惠民政策,降低生育成本。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制度。稳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生育待遇保障报销政策,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符合政策的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做好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和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认真落实《云南省卫健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计生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人口家庭〔2022〕3号)要求,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镇沅县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按年度发放800元育儿补助,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镇沅县的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所需资金按省、市和县三级分档分担办法共同承担。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以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2.制定配套政策,降低养育成本。严格落实国家优化生育配套税费优惠政策,三孩家庭老年人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配租7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二孩以上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孩以上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降低首付比例等相关支持政策。 3.优化教育政策,降低教育成本。持续提升普惠性托育园、幼儿园覆盖率,必要时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制度。巩固拓展“双升”成果,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有效减轻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精力负担。扩大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强幼儿园建设,促进幼儿园及义务教育学校资源布局结构与区域人口流动变化、新型城镇化发展等协调匹配,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和接受高质量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需求。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实行“一校一案”课后服务全覆盖。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应当安排多子女家庭子女在同一幼儿园、学校就读。 4.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公平就业权益。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帮助和补偿。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等职业发展。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内容。支持学校、医院等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以岗位“机动用工池”方式,保障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政策落实。 5.广泛开展宣传,树立婚育新风。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发展形势和三孩生育政策调整的积极意义,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力量推动适龄青年适龄婚育,利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及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家庭辅导室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搭建婚恋交友平台、举办活动,打通单身青年婚恋需求的“最后一公里”,开展青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教育引领,加强婚育文化建设。 (五)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1.保持政策稳定,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对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是未申领的,出具县级证明给予优待。对本县户籍夫妻不满49周岁,出现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三级以上)的特殊家庭(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子女家庭不纳入),继续给予一次性补助金1000元或者500元。对农村“双女”结扎户家庭(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子女家庭不纳入)子女考取大学的继续给予一次性奖学金,本科1000元每人,专科500元每人。将上级列入计划生育惠民惠农项目纳入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实现与金融机构网络连接、数据对接、资金直接联发。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规定。 2.保障资金投入,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户籍年满50周岁,2016年1月1日前生育子女,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且依法鉴定伤病残达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失独父母,参照上级制定申报要求每人每月给予300元“失独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3.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机制。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未纳入低保等困难人群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并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作为重点群体,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世时,引导其通过办理遗嘱等方式,妥善处置财产及残疾子女、孙子女照护事宜。父母离世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独生子女、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无生活能力的孙辈,根据遗嘱妥善安置,或由乡(镇)政府负责托管到公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精神病专科医院、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养护。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全县至少建立1个“暖心家园”,为失独家庭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访、精神慰藉和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和重大节日送温暖活动。 三、强化落实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政策投入保障、组织管理保障和体系建设保障。根据中央、省、市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目标管理,科学制定优化生育政策工作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每年至少召开1次综合协调推进会,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稳定、充实乡(镇)、村(社区)、小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队伍,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二)凝聚工作合力,营造友好氛围。部门联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指导、健康知识普及、政策宣传、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崇尚新型婚育文化、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 (三)坚持结果导向,强化督导问效。全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省、市部署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实施步骤,落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加强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11月5日前要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等人口工作情况。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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