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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沅县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9001/20231219-00001 公开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公开日期: 2023-12-19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政府办公室 文号:
 公开程序   决策草案 
 背景依据   意见征集采纳 
 专家论证   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   会议审议 
 决策公开   决策解读 
 决策后评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镇沅县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9

(此件公开发布)

 

 

镇沅县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区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规定和《普洱市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结合镇沅县实际,明确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认定工作以需要县人民政府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为原则。

第五条 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 

(一)编制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规划计划:

 1.全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产业园区规划,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等重大规划;

 3.全防灾减灾规划、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重大规划;

 4.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行业规划;

 5.其他涉及镇沅县经济社会及公共事业发展的重大规划计划事项。

(二)制定或者调整以下重大公共政策:

  1.涉及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全局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资源配置和调控方案及制度规范;

 2.涉及全城乡规划、城市更新改造、征收、补偿标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重大公共政策;

3.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商投资、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对外投资的重大政策;

4.其他对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政策。

(三)制定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行政措施:

 1.制定或者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定价、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

2.制定涉及全域内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应对处置等重大应急预案;

3.中心城区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断交、限制车辆行驶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或者需要在城市特定区域采取限制车辆通行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

4.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5.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安排以下重大项目建设:

1.拟纳入国家、省、市和本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2.使用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县人民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省、市和本出资、融资的地方建设项目等;

3.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重大事项等;

4.属企业国有产权大额度转让及转让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等;

5.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事项。

(五)编制预算和重大资金使用支出:

1.级财政预算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2.本级财政净结余资金、财政超收财力审批;

3.年度预算(含预算外)、行政奖励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的使用、预备费使用、预算追加;

4.由本级财政承担本息的大额度贷款;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6.大额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大额度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

7.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六)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

 2.需要赋予特定权利开发、利用、调整有限重要自然资源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市场准入等;

 3.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一旦作出很难恢复原状等重要特定执法行为。

(七)县人民政府的其他需要进行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向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等报告的重大行政事项从其规定,县人民政府及常务会议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可以依照本规定确定。

第七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有关程序和要求,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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