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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手册
索引号: 9001/20231213-00011 公开目录: 水电气暖 公开日期: 2023-12-13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一、排查整治内容

(一)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排查

1.企业资质排查

认真排查燃气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相关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排查,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超出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经营燃气类别不相符的情况,是否存在企业无证经营或经营许可过期的情况;对新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严格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批,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条件进行认真复查等内容。

2.信息化建设排查

认真排查各燃气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和使用情况。核实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建立燃气管网综合管理的动态监测网络,涵盖压力、流量、密闭空间监测、燃气泄漏监测等数据,能否实时记录和分析管网运行健康数据,是否可以对管网地理空间、运行状态信息的集成以及管网运行状态的动态安全进行监管;瓶装燃气企业是否建立符合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要求做到能够精准控制各个环节节点,实现经营许可证监管、企业动态经营管理、钢瓶追溯管理、安全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应急气源储备管理、用户实名管理、远程视频管理。

3.安全组织机构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公司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安全组织机构,有明确的职责范围,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企业领导是否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部门负责人是否经常性下沉到各级开展检查;员工是否对安全管理体系和自身安全职责熟悉掌握等。

4.安全生产制度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经营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排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明确公司领导、各级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各级管理部门与燃气企业,企业内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情况。

5.安全制度建设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安全制度建设落实情况。排查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燃气置换、点火通气、抢险维修等操作规定是否建立健全;对动火、动土、临时用电、受限空间、高处、起重等危险作业是否设立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严格落实等。

6.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排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有危险源辨识清单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是否有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定期开展综合、专项、节前等安全检查;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有隐患排查清单,对隐患分级管控,按照“五落实”原则及时整改消除,并做好档案管理。

7.安全教育培训排查

排查落实排查燃气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设情况和落实情况。重点排查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企业专职安全员以及关键岗位技术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否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教育等。

8.安全投入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安全投入制度和制度落实情况。核查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等。

9.职业健康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保护管理落实情况。核查燃气企业对职业健康制度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委托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保管、发放、培训及使用要求,严格落实劳动保护制度要求等。

10.应急管理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排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应急预案是否进行评估、备案(登记),是否能按照预案应对,是否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响应;各岗位人员是否真正熟悉预案内容,具有应急处置能力。

11.事故管理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事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是否制订事故管理制度,规定事故分类、分级标准,明确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要求;建立事故台账,有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结果和经验教训等内容。

12.设施设备管理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排查燃气企业制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各种设备、设施、附件是否具有完整的档案;特种设备的定期自行检查、定期检验无漏检、超期等情况;企业设施设备是否与其承担的安全生产任务相匹配,是否及时更换、淘汰落后的安全监测设备。

13.安全评估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安全评估或检验落实情况。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对20年及以上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检验检测或评估。

(二)燃气场站、供应站点排查

1.燃气场站通用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的燃气场站主要相关证件、管理设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主要核查内容有证照合规性排查、人员持证合规性排查、站区组织机构和职责排查、站区管理排查、职业健康管理排查、生产运行管理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排查、应急管理排查、检测检验及评估、尾废处置排查、防雷防静电排查等相关内容。

2.天然气门站和储配站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的燃气门站和储配站合法合规性、管理要求和设施设备进行排查。主要核查内容有总平面布置排查、工艺装置区排查、储气罐区排查、压缩机区排查、公用辅助设施排查、控制系统排查

3.压缩天然气(CNG)场站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的压缩天然气场站合法合规性、管理要求和设施设备进行排查。主要核查内容有总平面布置排查、调压计量装置区排查、脱水装置区排查、压缩装置区排查、CNG储气设施排查、加气装置区排查、装卸车管理排查、公用辅助设施排查、控制系统排查等。

4.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排查等。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合法合规性、管理要求和设施设备进行排查。主要核查内容有总图布置排查、装卸排查、储罐排查、管道阀门排查、消防喷淋排查、防雷防静电排查、烃泵、压缩机排查、充装台排查、配电房排查、安全警示排查等。重点打击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等违法充装行为。

5.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合法合规性、管理要求和设施设备进行排查。主要排查内容有证照及人员资质排查、瓶库设施排查、瓶库位置要求排查、瓶库结构要求排查、瓶库布局排查、供应站管理排查、终端配送及安全排查、供应站选址排查、用户管理排查、用户安全宣传排查、客户服务排查。重点打击流动销售、掺混销售二甲醚、跨区域经营、黑门市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排查

1.管网图档管理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管网图档案管理情况。是否建立有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系统),能够清晰显示管网信息,数据应及时更新或有燃气管网现状图。

2.巡查工作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巡查制度建设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发现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等隐患情况是否立即上报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有施工等第三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是否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不听从制止的是否上报有关管理部门查处情况;巡查人员及时掌握燃气管道周边施工信息,对管道安全控制范围或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及其他行为,有给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安全告知书;对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危害管道行为,有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检查各燃气企业老旧市政燃气管道隐患清单,重点关注占压、安全间距不足等燃气管道及设施隐患。

3.管线及附属设施泄漏检测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管线及附属设施泄漏检测制度建设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管线及附属设施检测的周期及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检测工作制度;检测人员配置有专业设施设备等相关情况。

4.管线及调压设施等附属设施维护保养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管线及附属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建设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制定有管网附属设施维护保养的相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作业指导书;附属设施维修保养相关记录是否完善、真实。

5.管道评估及老旧管网改造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管道评估及老旧管网改造情况。排查已建设20年限(含20年)以上老旧市政燃气管道,检查各燃气企业是否建立专项信息档案,以及燃气企业管道自检自查报告,经第三方检验或评估;对人工煤气或其他气种置换为天然气的,要重点排查。

6.报修及维抢修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报修及维修抢险情况制定报修、抢修和维修管理制。是否设立 24 小时事故报修(警)电话,明确报修、抢修和维修的程序及时间要求;是否由有报修及维抢修记录,报修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情况和报修人等内容。

7.其他检测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相关检查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定期对管网末端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定期对最远端调压器出口和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前压力进行检测,有检测记录,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压力管道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报告在有效期内,调压站是否具有合格的防雷防静电报告。

(四)燃气用户排查

1.管道燃气用户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管道燃气用户相关情况。主要包括用户安全宣传排查、入户安检排查、新用户通气点火和停气复供排查、报修及维抢修、用户燃气设施拆除改装、迁移排查、综合体等非居民用户管理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燃烧器具;餐饮、学校、医院、大型商住混合体等非居民用户检查用户是否安装泄漏报警器,报警器是否灵敏有效使用。

2.瓶装燃气用户隐患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瓶装燃气用户相关情况。包括钢瓶存放场所排查、钢瓶排查、用户安全排查、燃气器具排查、减压阀排查、软管排查、用户环境排查、瓶组气化间排查、燃气管线系统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如地下室、半地下室);餐饮、学校、医院、大型商住混合体等非居民用户检查用户是否安装泄漏报警器,报警器是否灵敏有效使用。

(五)工程建设项目排查

1.项目合规性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建设项目的合规性。是否依据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如规划手续、消防、施工许可、环评、安评及地震、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地质灾害和文物保护评估等);建筑区划内,除用户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是否纳入房屋建筑工程范畴开展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燃气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涵盖所从事的燃气工程;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等内容。

2.质量安全监管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排查内容有开工前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接收交底人员是否签字确认;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记录是否完整;建设工程是否经竣工经验收合格后通气使用等内容。

(六)危险化学品运输排查

1.企业资质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运输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员《危险货物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安全组织机构排查

排查落实安全组织机构建立情况。主要包括燃气运输企业是否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安全组织机构,有明确的职责范围,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会上形成的决议和行动计划等,记录在会议纪要等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公司是否建立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领导、各级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设有危化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着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车队有监督检查记录,建立跟踪监管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有监督检查和问题跟进措施等内容。

4.安全生产制度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排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明确公司领导、各级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各级管理部门与燃气企业,企业内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情况。

5.安全制度建设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运输企业安全制度建设落实情况。排查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6.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排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有危险源辨识清单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是否有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定期开展综合、专项、节前等安全检查。

7.安全教育培训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设情况和落实情况。重点排查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企业专职安全员以及关键岗位技术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否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教育等。

8.安全投入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安全投入制度和制度落实情况。核查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等。

9.职业健康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保护管理落实情况。核查燃气企业对职业健康制度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委托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保管、发放、培训及使用要求,严格落实劳动保护制度要求等。

10.应急管理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运输企业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排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应急预案是否进行评估、备案(登记),是否能按照预案应对,是否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响应;各岗位人员是否真正熟悉预案内容,具有应急处置能力。

1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责任部门及人、采购、使用、维护保养、报废、设立车辆台帐、设立驾驶员及押运员台帐、设立跟踪定位与监管系统等要求;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附件的完整档案,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规定逐台建立安全技术信息档案,有在效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使用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准驾证、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证、涉及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等内容。

12.安全评估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运输企业是否进行安全评估。主要有对在用燃气运输车辆按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安全评价,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七)燃气用具排查

1.燃气燃烧器具产品质量

排查落实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非燃烧器具产品质量

排查落实非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调压阀及燃气连接管等配件企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家用燃气具3C强制认证排查

排查落实燃气具是否是否具备3C强制认证标志。对家用燃气具生产和销售点进行检查,对2020年10月1日前生产和销售的家用燃气具,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020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和销售的家用燃气具,必须取得3C认证并加施认证标识。

4.燃气具高原适配性检测

排查落实燃气具销售、使用是否满足我省高原适配性目录。检查燃气具生产销售企业在我省高原地区销售的是否按规定开展燃气具高原适配性检测。

5.燃气具市场产品质量

督促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流通销售渠道点和小商品市场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电商平台对相关商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强制性认证进行全面排查。

6.安装维修

排查落实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安装维修要求开展业务;是否依规开展安装维修业务。

(八)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排查

排查落实由市级关部门对县(区)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检查,重点排查工作部署及联动、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县(区)属地监管责任情况等内容,对职能部门在燃气各项监管责任落实排查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不能走过场、走形式,各主管部门要本着“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整治措施

(一)整治要求

根据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能立行立改的隐患要做到立行立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按“轻重缓急”原则,列入燃气企业当年更新改造工作清单,编制专项更新改造方案并报备各属地管理部门,有计划、分批次推进,隐患整改之前,主要责任单位要制定专项保护方案,按照方案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各属地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督促整改进度;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相关主体要严肃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重点问题整治措施

1.对档案资料不齐全,信息不完善,未建立燃气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企业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治未形成闭环的,要立即组织力量整改,对未整改的,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全省通报,并对企业进行整顿,重查重处。

2.对老旧市政燃气管道专项信息档案或未报备各属地管理部门,各地属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落实定期检查更新。经第三方安全评估对不宜运行的老旧市政燃气管道,各燃气企业按“轻重缓急”原则,列入燃气企业当年更新改造工作清单,编制专项更新改造方案并报备各属地管理部门,有计划、分批次推进,各属地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督促更新改造进度。

3.对未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完善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并开展演练的,未对相关人员针对性开展培训教育的,未按要求进行评估、备案(登记)的,相关岗位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导致发生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燃气企业实施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按要求完善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开展演练,对人员针对性开展培训教育;未按要求进行评估、备案(登记)的,限期完善。若因无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不完善、不科学,或相关岗位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导致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正确应对处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限期整改,在验收投产前补办相关手续;不能补办的,不予以验收投产;已验收投产的,责令整改,完成手续后予以验收;属地政府要督促企业加强整改并督导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整改。

5.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未按要求定期检验的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完成的应当依法处罚或停止使用;未对20年及以上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检验检测或评估的,限期未整改完成的应当予以处罚。

6.对整治难度大的隐患,燃气企业应报备属地主管部门,针对风险重大的隐患,应立即采取风险防控措施,若不能立即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经属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停止运行。

7.对安全间距不足的,要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依法拆除违规设施和建筑,同时由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倒查相关主体责任方。

8.督促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流通销售渠道点和小商品市场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电商平台对相关商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强制性认证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未按规定要求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相关燃气具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