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县202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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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做好全县脱贫劳动力就业帮扶工作,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9号)和《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云人社通〔2021〕81号)规定,按照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数量不低于去年的总体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科学开发、控制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切实促进全县脱贫劳动力充分就业,为全县就业稳定做出贡献。 二、工作内容 (一)安置对象 1.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巡河员、就业协理员、护路员岗位用于安置全县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脱贫劳动力,优先安置脱贫人口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能胜任岗位的大龄劳动力、残疾家庭人口劳动力、有重病患者家庭的劳动力等。 2.保洁员、管水员岗位用于安置全县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等农村低收入群体,优先安置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及2022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万元的脱贫劳动力等。 (二)岗位要求 1.一人一岗。一人只能安置在一个乡村公益性岗位,不能重复安置在同部门或跨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2.自愿公开。尊重脱贫人口等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个人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选拔聘用。 3.统一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乡镇统一管理,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不得跨村聘用。 (三)岗位数量 2023年计划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2710个。其中:利用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专项资金开发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662个;利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开发保洁员800个;利用沪滇资金开发管水员200个;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巡河员200个、就业协理员216个、护路员632个。 (四)岗位开发时限及补贴标准 1.岗位开发时限 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巡河员、就业协理员安置期为1年;护路员、保洁员、管水员安置期为6个月。安置期满后,仍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可继续按程序给予安置。 2.补贴标准 (1)巡河员、就业协理员、护路员、保洁员、管水员补贴标准:800元/人/月。 (2)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补贴标准:8000元/人/年。 (五)业务流程 1.岗位核定。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达的岗位开发数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岗位类型、岗位条件、岗位人数,明确报名时间等聘用条件内容后,分解下到各村,各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发布公告信息,并组织申请报名。 2.岗位申请 (1)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报名申请,填写《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 (2)村民委员会根据报名人员情况,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经村民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填写《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附件3),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报送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拟招聘用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是否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条件、人员匹配情况、报名及审核流程是否规范等情况。审核后将《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核表》(附件2)和《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附件3)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4)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情况进行审核,核实后填写《普洱市 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核表》(附件2),提出审核意见并分别报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和县林草局审批(县人社局审批用就业补助资金、沪滇资金开发的部分;县乡村振兴局审批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开发的和沪滇资金开发的部分;县林草局审批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 (5)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将《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审批结果通知书》(附件4)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收到通知后,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附件5)。 3.岗前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上岗前培训,根据岗位设置的情况按岗位类别组织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县人社局和县就业中心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岗前培训,确保安置对象掌握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岗位管理等要求,村两委要全面掌握岗位人员基本情况,督促岗位人员履行好本职工作。 4.考核管理 (1)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草局分别制定本部门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岗位职责《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职责》(附件6)和考核办法《普洱市镇沅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附件7),明确岗位职责、考核指标、日常管理考核措施等,负责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2)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监督管理,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日常考核管理工作。 (3)村民委员会负责岗位人员日常管理,负责每月对岗位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并填写《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表》(附件8),乡村公益性岗位出现人员变动的填写《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动情况表》(附件9),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4)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报送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在岗情况、岗位变动情况进行审核管理,并按月报送《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花名册》(附件10)和《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动情况表》(附件9)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5.补贴申报 (1)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考核情况,按月向岗位开发部门申报补贴,并填报《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附件3)、《普洱市镇沅县XX镇XX月一卡通平台导入模板》(附件11)、《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2)和《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3)。 (2)审批。各岗位开发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附件3)、《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2),并提出审批意见。 (3)县就业中心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将汇总的《普洱市镇沅县XX镇XX月一卡通平台导入模板》(附件11)按要求导入一卡通平台系统,同时将《普洱市镇沅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2)报县人社局审批,配合县财政按月足额发放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其他部门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实施。 (六)岗位管理 1.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原则上由开发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日常考核管理工作,村委会配合对本村各岗位服务人员实施具体统筹管理和考核。 2.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或半年一签,期满后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3.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用人单位进行清退,并解除聘用协议: (1)户口不属本乡镇本村的(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除外); (2)提供虚假材料或证件安排的; (3)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由他人顶替上岗的; (4)连续旷工超过部门或当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天数或次数的; (5)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或违反聘用协议的; (6)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且经整改不到位的; (7)其他不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4.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 (1)已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的; (2)刑事犯罪的; (3)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 (4)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凡有人员退出时,各用人单位应及时结清并停止发放其岗位补贴。 三、资金来源及保障 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就业补助资金、东西部劳务协作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财政资金等。全县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要纳入财政预算,统一整合使用,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全额保障。为确保202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计划投入补贴资金1712.32万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702.72万元,沪滇劳务协作资金96万元;乡村振兴衔接资金384万元;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专项资金529.6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人社部门作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财政、乡村振兴、水务、林草等部门,各自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实名制信息库。各岗位开发部门应向人社部门按月报送本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变动情况和待遇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14),按期开展数据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二)压实岗位责任。实行岗位动态管理,坚持“不爱岗,就会下岗;不敬业,就会失业”的原则,对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能聘能退。岗位人员应立足本职,敬业爱岗,尽职尽责,有效保障在职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尊重自己的职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以高度的热情和事业心投入工作,更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用人单位应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与签订的协议期限一致。 (三)强化资金管理。开发管理部门要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一是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二是资金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能改变资金用途。三是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批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四是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五是加强审计监督。六是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四)加强资金监督。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用人单位要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不得擅自扩大乡村公益性岗位范围。对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纪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并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脱贫劳动力安置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中出现不公、群体性上访事件,追究所在乡镇、村主要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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