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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县城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索引号: 9002/20231123-00002 公开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 公开日期: 2023-11-23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发改局 文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1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镇沅县城区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结合镇沅县主城区污水处理价格成本监审结论形成《镇沅县城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一、拟定目的

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促进水资源价格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落实国家水资源价格政策,充分体现水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价格机制真正建立,加快镇沅县城区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

二、实施范围

镇沅县城区范围内的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均属此次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实施对象。

三、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镇沅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四、现行价格、拟制定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一)现行价格:《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镇沅县城区垃圾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普发改价格〔2010〕198号),自2012年05月0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征收标准为0.9元/m3,生产用水征收标准为1.1元/m3,经营服务用水征收标准为1.1元/m3,特种行业用水征收标准为1.1元/m3

(二)拟调整的价格:

镇沅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调价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调价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0.9

1.3

含居民、财政拨款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等公用事业及其它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用水、园林绿化、学校等。

工商业用水(生产用水、经营服务用水)

1.1

1.5

包括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用水等。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酒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讯、经营性游泳场馆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

特种行业用水

1.1

1.6

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特种服务业和洗车业用水等。

养老机构暂不调整,仍按0.9元/立方米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应急抢险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原价格基础上每方米上调0.4元,调价幅度为44.4%;工商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原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0.4元,调价幅度为36.4%;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原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0.5元,调价幅度为45%。

五、拟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一)拟定价格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5.《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102号);

6.《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7.《成本审核报告》;

8.《成本监审报告》;

9.其它相关规定。

(二)拟定价格的主要理由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必须尽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

2.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现行污水处理价格不足以弥补企业运营成本,不利于企业持续发展。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适当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利于保障污水处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体现政府、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推动作用。

4.可充分体现水的商品价值,使污水处理费标准保持或达到补偿成本,并逐步实现合理盈利。

(三)拟定价格相关指标

1.经对镇沅县污水处理厂(镇沅县恩古路4.2公里处)2019年至2021年三年营运情况进行成本监审:三年年平均污水处理总量为140.97万立方米,三年年平均污水处理总成本406.23万元(其中2019年394.67万元,2020年401.37万元,2021年422.64万元),核定年平均污水处理成本193.26万元(已扣除政府投入固定资产扣旧费,其中2019年181.33万元,2020年188.03万元,2021年210.42万元),核定污水处理单位成本为每立方米1.37元(已扣除政府投入固定资产扣旧费,其中2019年1.30元,2020年1.33元,2021年1.48元)。

2.镇沅县污水处理厂实施的提标改造项目于2020年8月12日开工建设,2021年6月10日建成投入试运行。按2022年1-6月提标改造后电费与2021年7-12月提标改造前电费支出比较估算,提标改造后电费增长9.01万元/年;按主管部门批复提标改造增加2名职工估算应付职工薪酬,提标改造后应付职工薪酬增加12.44万元/年;按提标改造工程2021年6月后承建方式运行投入水处理药剂量及药剂市场价格估算,提标改造后增加使用药剂费42.49万元/年;以上3项合计2022年提标改造后污水直接处理成本估算增加63.94万元/年,按审核期间年均污水处理量140.97万立方米估算,将增加污水单位处理成本0.45元/立方米。

3.提标改造项目运行后,实际污水处理成本为每立方米1.82元(2019年至2021年三年平均1.37元+提标改造后增加成本每立方米0.45元)。

六、制定价格对企业、经济、社会影响分析

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依法履行相关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按拟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近三年平均污水处理量测算,企业预计每年可增加收入64.8万元左右,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亏损和为污水处理企业长足发展、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提供资金保障。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将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影响,增加经济支出。根据本方案测算,以2022年度居民每月每户平均用水量9.5立方米计,此次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平均每户每月增支3.80元,年增支45.60元。工商业用水户平均每户每月用水量约30立方米,调整后月增支12.0元,年增支144元。此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对于消费者心理和经济能力方面,在可承受范围,预测不会对用水户造成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

七、完善低收入群体保障机制

此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涉及面广,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征收标准调整而下降,对镇沅县城区供水区域内的城乡特困家庭实行优惠: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实行优惠,污水处理费征收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即每立方米0.9元;对其补贴政策按《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镇沅县城区垃圾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普发改价格〔2010〕198号)执行。

八、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解释

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制定或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公开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结果;污水处理企业要定期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等信息。加强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解释,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水环境污染的状况,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九、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