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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
索引号: 9002/20231123-00001 公开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 公开日期: 2023-11-23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发改局 文号:


为规范和加强镇沅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良性循环、持续运行,确保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镇沅县实际,特制定本租金标准调整方案。

一、城镇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

镇沅县2008至2013年共下达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任务5600套,2018年思茅区调至镇沅160套,因此镇沅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5760套(公租房4625套、廉租房1135套)。2017年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普洱市思茅区和镇沅县公共租赁住房盘活处置方案的批复》(云建保函〔2017〕479号)文件盘活处置2000套(托写1900套、者东100套)公租房,因此镇沅县实际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3760套(公租房2625套、廉租房1135套)。

二、调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必要性

城镇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了帮助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政策性住房。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如果价格确定不当,不仅会造成保障性住房资源闲置浪费,还会导致分配不公。镇沅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2009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013年制定,此后均一直执行至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物价不断上涨,城镇保障性住房维护维修等管理工作投入增加,目前收取的租金已经不能维持保障性住房管理使用及工作运转,调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是有必要的。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四、基本原则

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建设和运营成本、市场房屋租赁价格水平、公共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适时制定或者调整保障性住房价格。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并向社会公示。

五、拟定价格政策依据和理由

(一)拟定价格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

6.《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32094号)

7.《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416号)

8.《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374号)

9.《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1317号)

10.《房地产估价报告》

(二)拟定价格的主要理由

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行级差租金,其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的要求,经普洱正旭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镇沅城区及乡镇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进行调查评估,镇沅县商品住房市场租金基本在8—13/平方米·月上下浮动,结合镇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制定租金调整标准。

六、拟制定租金标准和管理

(一)现行收费标准

1.《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实物配租方案的批复》(镇政办复〔2009317号)文件,廉租住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户)租赁住房,按照成本租金收取,租金标准执行1.5/平方米·月。

2.《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镇政办复〔2013139号)文件,县城区域公共租赁住房4.8/平方米·月、建制镇公共租赁住房3.2/平方米·月、未建制镇公共租赁住房2.8/平方米·月。

(二)拟调整收费标准

1.县城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按不高于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月的70%执行,租金标准执行8/平方米·月,执行标准上浮率66.67%

2.乡镇区域范围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按不高于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月的70%执行,租金标准执行5/平方米·,建制镇执行标准上浮率56.25%、未建制镇执行标准上浮率78.57%

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户)租赁住房,按照成本租金收取,租金标准执行2/平方米·月,执行标准上浮率33.33%

(三)租金管理

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实际分配管理部门根据镇沅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进行收取,收取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足额上缴县财政。租金使用根据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执行,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可用于保障性住房维修和管理,以及项目建设形成的政府性借款本息。

七、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解释

县住建局要加大宣传,通过公示公告、电视、网络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使用情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八、执行时间

20234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