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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县城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执行情况后评估报告
索引号: 9002/20231103-00002 公开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 公开日期: 2023-11-03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发改局 文号:

2023年4月5日,《镇沅县人民政府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镇沅县城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调整方案〉的批复》(镇政复〔2023〕98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施行至今已满半年以上。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镇沅县人民政府文件要求,决定对《方案》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本次评估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托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组成评估小组实施,经开展评估形成本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1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镇沅县城区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结合镇沅县主城区污水处理价格成本监审结论,形成《镇沅县城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2023年4月5日印发《镇沅县人民政府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镇沅县城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镇政复〔2023〕98号)。现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对《镇沅县城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决策执行情况开展后评估。

二、评估所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估工作要在全面了解有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科学分析《方案》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客观的评估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不得预设评估结论或者根据预设结论收集信息资料。

(二)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应当公开。

(三)公众参与。通过多种形式渠道保证公众有效参与《方案》执行情况后评估工作。选择评估参与者应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因素,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保证社会公众占有适当比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纳。

(四)注重实效。《方案》执行情况后评估工作应当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及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工作概况

(一)评估内容

1.决策实施的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主要评估《方案》实施的总体情况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这包括考虑决策是否与组织的战略目标相一致,以及它是否能够解决问题或提供所需的解决方案。

2.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主要评估《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方案》目标、实施、结果和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完善等。

3.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主要评估《方案》规定和明确的各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各界反映情况;能否解决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规定动作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4.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主要评估《方案》内容是否与经济发展相符,能否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5.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主要评估《方案》是否落实城区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

6.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二)评估方法

为保证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此次评估工作综合运用以下几种评估方法:

1.核实背景信息。为全面了解《方案》信息,确保评估结论真实准确有效,评估小组成员在评估开展前向《方案》起草部门等征询了解了《方案》的起草、实施背景、落实情况等背景信息。

2.意见征集调查。为全面了解《方案》的实施情况与社会知晓度、认同度,评估小组向镇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群众开展意见征集调查活动,通过致函征求意见的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征求意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充分了解《方案》施行以来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

3.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分析。将《方案》与国家、云南省、普洱市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重大行政决策等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方案》内容的合法性、可操作性。

(三)评估工作步骤

本次后评估工作步骤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1.评估准备阶段

(1)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评估小组由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成立,成员由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负责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及专业人士等组成。

(2)沟通核实《方案》背景信息及评估工作方式

评估小组成员在评估开展前向《方案》起草部门等征询了解了《方案》的起草、实施背景、落实情况等背景信息,并介绍了后评估工作具体推进方式和计划。

2.评估实施阶段

(1)征集意见

一是向镇沅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进行函询,征集部门意见。二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

(2)了解《方案》施行情况

评估小组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领导、负责人等核实了解了《方案》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等情况及相关数据,作为评估工作的数据支撑。

3.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1)汇总评估材料撰写评估报告

汇总《方案》执行后评估意见征集、起草部门了解的情况,查阅相关资料,撰写后评估报告,并报送镇沅县司法局审定。

(2)整理评估资料,修改完善评估报告

镇沅县司法局审查后如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的,评估小组将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完善评估报告,形成最终评估成果,报送镇沅县司法局并完成评估,整理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备存。

四、评估意见

根据评估结果,《方案》决策主体适格、决策程序完备、决策内容合法有效,内容明确具体协调,符合镇沅县实际情况,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从《方案》执行情况看,《方案》的有效贯彻落实对水资源价格政策体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的规定、推动镇沅县城区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提供了符合镇沅县实际的具体操作指引和重要保障。具体评估意见及结果如下:

(一)决策实施的效果与决策目评估

《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有效推动和确保了镇沅县促进水资源价格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落实国家水资源价格政策工作不断向着规范化、体系化的方向发展,《方案》所规定和明确的各项租金标准和管理基本落地,有效提升镇沅县水资源价格政策保障水平,充分体现水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镇沅县城区垃圾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普发改价格〔2010〕198号),自2012年05月0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征收标准为0.9元/m3,生产用水征收标准为1.1元/m3,经营服务用水征收标准为1.1元/m3,特种行业用水征收标准为1.1元/m3。调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原价格基础上每方米上调0.4元,调价幅度为44.4%;工商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原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0.4元,调价幅度为36.4%;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原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0.5元,调价幅度为45%。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评估

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方案》的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决策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估,《方案》具备合法性。《方案》即有目标、有实施、有结果和有方法。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依法履行相关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决策主体方面的合法性评估

首先,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及管理、价格认定、价格公共服务等有关工作,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事项。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102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等上位文件的要求,镇沅县人民政府作为《方案》决策主体具备上位文件依据。决策主体具备合法性。

2.决策程序方面的合法性评估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必须尽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做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充分体现水的商品价值,使污水处理费标准保持或达到补偿成本,并逐步实现合理盈利。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镇沅县人民政府及起草部门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履行了起草调研、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听证会等程序。《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

3.决策内容方面的合法性评估

《方案》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102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调整提出了明确要求。等上位文件精神,《方案》内容上参照上位文件的基本框架,内容充分贯彻落实中央、云南省及普洱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工作的相关政策及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与省市文件相比,《方案》结合镇沅县实际对镇沅县城镇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了相应规定;经对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102号)等相关法规和上级政策,结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未发现《方案》内容与上位法规、文件相冲突。《方案》内容具备合法性。

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分析评估

《方案》明确城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依法履行相关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评估小组调查形成的数据统计,受调查对象中接近100%的人认为现有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确保了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征收标准调整而下降,对镇沅县城区供水区域内的城乡特困家庭确保优惠。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分析评估

《方案》制定后,镇沅县城区范围内的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居民生活用水1.3元/m³。含居民、财政拨款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等公用事业及其他非营利社会团体组织用水、园林绿化、学校等。工商业用水(生产用水、经营服务用水)1.5元/m³。包括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用水等。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酒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讯、经营性游泳场馆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特种行业用水1.6元/m³。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特种服务业和洗车业用水等。(四)养老机构暂不调整。仍按0.9元/m³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应急抢险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实行优惠,污水处理费征收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即每立方米0.9元;对其补贴政策按《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镇沅县城区垃圾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普发改价格〔2010〕198号)执行。征收污水处理费,是贯彻落实国家与省委省政府部署和相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县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和水污染防治事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镇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根据评估结果,《方案》具体可行,能够为镇沅县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保障污水处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体现政府、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推动作用。充分体现水的商品价值,使污水处理费标准保持或达到补偿成本,并逐步实现合理盈利,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1.保障措施切实有力

《方案》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2.价格调整适度有力

《方案》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必要性、拟定价格政策依据和理由等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措施。重点围绕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现行价格、拟制定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制定价格对企业、经济、社会影响分析,完善低收入群体保障机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促进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节能减排工作,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五、评估结论

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既是贯彻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和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的要求,也是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的需要。《方案》的制定主体合法,内容与上位文件的规定和精神衔接,并结合镇沅县实际情况进行落地、落细,制定征收费标准和管理可行、适当,充分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对企业、经济、社会影响等因素。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方案》具备较高的社会认同度。《方案》的贯彻落实对推进镇沅县城市发展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提升了镇沅县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水平,是一项促进落实基础性民生保障的行政决策,建议继续实行。

六、评估建议

经评估,《方案》能够有效推进镇沅县节能减排工作的不断发展,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上位政策文件不断制定和出台。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故在切实实施好《方案》的同时,还应当注重结合各项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要求,不断及时完善镇沅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广度,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征收标准调整而下降,积极落实镇沅县城区供水区域内的城乡特困家庭实行优惠,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方案》现阶段的实施效果,结合本次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改善水环境质量

征收污水处理费,是保障我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保障我县污水处理设施正常投入运行。依法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是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共建碧水蓝天石棉的现实需要。从国家政策来讲,从国务院到环保总局到建设部都已经明确地发文提出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全面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收费制度。所有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都应该,按文件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第二个方面是环境保护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来保护生态环境,如果生活污水没有经过处理,就排放到大自然当中,对河流 湖泊 土壤 ,对自然环境是一种很大的污染,所以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十分必要的。第三个方面是处理成本的需要,我们国家有文件规定,向城市排污管道排入污水和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缴纳污水处理费。为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就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区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生活方式转变,助推高质量发展,形成共抓大保护的良好局面,促进建设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新镇沅。

(二)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法规宣传

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方案》在群众宣传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建议加快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法规政策宣传长效机制,常态化利用走访普及、媒体平台等方式,持续深入广泛宣传各项调整、补助政策,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重点针对“污水处理费征缴的政策法规依据”“征缴污水处理费的意义”“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好处”“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点对点、面对面进行详细解读,确保基层群众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政策等内容看得到、看得懂、会操作,让“人找政策”转变为“政策上门”,力争打通困难群众获取享受政策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