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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执行情况后评估报告
索引号: 9002/20231103-00001 公开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 公开日期: 2023-11-03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发改局 文号:

《镇沅县人民政府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镇沅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镇政复〔2023〕35号)(以下简称《方案》)已施行半年多。现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镇沅县人民政府文件要求,决定对《方案》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本次评估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托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组成评估小组实施,经开展评估形成本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和加强镇沅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良性循环、持续运行,确保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23年3月9日印发《镇沅县人民政府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镇沅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镇政复〔2023〕35号)。现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对《镇沅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决策执行情况开展后评估。

二、评估所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估工作要在全面了解有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科学分析《方案》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客观的评估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不得预设评估结论或者根据预设结论收集信息资料。

(二)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应当公开。

(三)公众参与。通过多种形式渠道保证公众有效参与《方案》执行情况后评估工作。选择评估参与者应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因素,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保证社会公众占有适当比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纳。

(四)注重实效。《方案》执行情况后评估工作应当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及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工作概况

(一)评估内容

1.决策实施的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主要评估《方案》实施的总体情况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这包括考虑决策是否与组织的战略目标相一致,以及它是否能够解决问题或提供所需的解决方案。

2.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主要评估《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方案》目标、实施、结果和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完善等。

3.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主要评估《方案》规定和明确的各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各界反映情况;能否解决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规定动作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4.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主要评估《方案》内容是否与经济发展相符,能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5.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主要评估《方案》是否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良性循环、持续运行,确保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6.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二)评估方法

为保证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此次评估工作综合运用以下几种评估方法:

1.核实背景信息。为全面了解《方案》信息,确保评估结论真实准确有效,评估小组成员在评估开展前向《方案》起草部门等征询了解了《方案》的起草、实施背景、落实情况等背景信息。

2.意见征集调查。为全面了解《方案》的实施情况与社会知晓度、认同度,评估小组向镇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群众开展意见征集调查活动,通过致函征求意见的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征求意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充分了解《方案》施行以来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

3.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分析。将《方案》与国家、云南省、普洱市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重大行政决策等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方案》内容的合法性、可操作性。

(三)评估工作步骤

本次后评估工作步骤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1.评估准备阶段

(1)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评估小组由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成立,成员由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负责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及专业人士等组成。

(2)沟通核实《方案》背景信息及评估工作方式

评估小组成员在评估开展前向《方案》起草部门等征询了解了《方案》的起草、实施背景、落实情况等背景信息,并介绍了后评估工作具体推进方式和计划。

2.评估实施阶段

(1)征集意见

一是向镇沅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进行函询,征集部门意见。二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

(2)了解《方案》施行情况

评估小组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领导、负责人等核实了解了《方案》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等情况及相关数据,作为评估工作的数据支撑。

3.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1)汇总评估材料撰写评估报告

汇总《方案》执行后评估意见征集、起草部门了解的情况,查阅相关资料,撰写后评估报告,并报送镇沅县司法局审定。

(2)整理评估资料,修改完善评估报告

镇沅县司法局审查后如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的,评估小组将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完善评估报告,形成最终评估成果,报送镇沅县司法局并完成评估,整理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备存。

四、评估意见

根据评估结果,《方案》决策主体适格、决策程序完备、决策内容合法有效,内容明确具体协调,符合镇沅县实际情况,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从《方案》执行情况看,《方案》的有效贯彻落实对镇沅县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的规定、推动镇沅县住房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符合镇沅县实际的具体操作指引和重要保障。具体评估意见及结果如下:

(一)决策实施的效果与决策目评估

《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有效推动和确保了镇沅县住房保障工作不断向着规范化、体系化的方向发展,《方案》所规定和明确的各项租金标准和管理基本落地,有效提升镇沅县的住房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2008年以来,上级共下达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指标5760套,实际建设5765套,其中城区建设4387套、各乡镇建设1378套,建设总投资约6.8亿元,资金缺口约1.3亿元。2017年盘活处置2000套,因此,截至目前,镇沅县共有公共租赁住房3765套,已全部完成建设并进行了分配,实现有效供应、良性循环,切实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评估

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方案》的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决策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估,《方案》具备合法性。《方案》即有目标、有实施、有结果和有方法。加大公租房的分配入住力度及货币化保障力度。强化保障性住房小区后续管理,力争全部县区对公租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有拟定价格的主要理由,镇沅县商品住房市场租金基本在8—13元/平方米·月上下浮动,结合镇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制定租金调整标准。

1.决策主体方面的合法性评估

首先,根据《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导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协调重大价格争议,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事项。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3〕209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4〕1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374号)《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13〕17号)等上位文件的要求,镇沅县人民政府作为《方案》决策主体具备上位文件依据。决策主体具备合法性。

2.决策程序方面的合法性评估

城镇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了帮助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政策性住房。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镇沅县人民政府及起草部门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履行了起草调研、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听证会等程序。《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

3.决策内容方面的合法性评估

《方案》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13〕17号)等上位文件精神,《方案》内容上参照上位文件的基本框架,内容充分贯彻落实中央、云南省及普洱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政策及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与省市文件相比,《方案》结合镇沅县实际对镇沅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进行了相应规定;经对照《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和上级政策,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未发现《方案》内容与上位法规、文件相冲突。《方案》内容具备合法性。

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分析评估

《方案》明确城镇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了帮助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政策性住房。价格确定不当,不仅会造成保障性住房资源闲置浪费,还会导致分配不公。根据评估小组调查形成的数据统计,受调查对象中接近100%的人认为现有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和工作确实进一步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住房。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分析评估

《方案》制定后,县城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按不高于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月的70%执行,租金标准执行8元/平方米·月,执行标准上浮率66.67%。乡镇区域范围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按不高于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月的70%执行,租金标准执行5元/平方米·月,建制镇执行标准上浮率56.25%、未建制镇执行标准上浮率78.57%。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户)租赁住房,按照成本租金收取,租金标准执行2元/平方米·月,执行标准上浮率33.33%。对县城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乡镇区域范围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户)租赁住房等进行了细化优化,进一步提高了保障性住房的可操作性、时效性。镇沅县严格执行租金管理,收取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足额上缴县财政。租金使用根据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执行,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可用于保障性住房维修和管理,以及项目建设形成的政府性借款本息。增强临时租金的时效性、针对性。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2023年,廉租房租金收取32.69万元,公租房租金收取101.5万元,出售公租房获得收入622.6万元。所有资金都直接上缴国库,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根据评估结果,《方案》具体可行,能够为镇沅县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良性循环、持续运行,确保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1.保障措施切实有力

《方案》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明确县住建局要加大宣传,通过公示公告、电视、网络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使用情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2.租金调整标准具体

《方案》从夯实城镇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调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必要性、拟定价格政策依据和理由等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措施。重点围绕夯实住房保障体系,加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做好调整收费标准确定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推进保障性住房资源闲置盘活、分配作保障。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五、评估结论

城镇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了帮助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政策性住房。《方案》的制定主体合法,内容与上位文件的规定和精神衔接,并结合镇沅县实际情况进行落地、落细,制定租金标准和管理可行、适当,充分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建设和运营成本、市场房屋租赁价格水平、公共配套设施等因素。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方案》具备较高的社会认同度。《方案》的贯彻落实对推进镇沅县保障性住房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提升了镇沅县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水平,是一项促进落实基础性民生保障的行政决策,建议继续实行。

六、评估建议

经评估,《方案》能够有效推进镇沅县城乡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发展,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上位政策文件不断制定和出台。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故在切实实施好《方案》的同时,还应当注重结合各项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要求,不断及时完善镇沅县城乡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方案》现阶段的实施效果,结合本次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推进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动态调整

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角度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一方面,租购并举可促进房屋回归居住属性,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供需均衡的房地产市场,真正实现“房住不炒”的定位;另一方面,租赁作为重要的住房消费形式,可帮助城市不同群体更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安居梦,释放城市居民消费力,对消费转型升级意义重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90%。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项目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测算,报所在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因此建议在后续适时进一步动态调整《方案》租金标准,加强引导、保障和激励。

(二)加强保障性住房补贴政策法规宣传

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方案》在群众宣传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建议加快建立保障性住房租金调整标准法规政策宣传长效机制,常态化利用走访普及、媒体平台等方式,持续深入广泛宣传各项调整、补助政策,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保障性住房工作。重点针对“什么人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如何申请”“审批审核流程”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点对点、面对面进行详细解读,确保基层群众对保障性住房政策、审批审核流程等内容看得到、看得懂、会操作,让“人找政策”转变为“政策上门”,力争打通困难群众获取救助政策的最后一公里。

(三)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信息化建设

《方案》明确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要求加快推进“一部手机办事通”升级,不断增强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能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目前镇沅县保障性住房工作中的信息化推进工作尚不够理想。因此,建议继续加快推进智慧保障建设,加大各部门的数据共享,推动镇沅县社会住房保障的信息化、数据化建设,实现保障性住房对象精准化认定,申请工作规范化管理,保障信息自动化。依托信息化建设将镇沅县保障性住房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附件:1.《镇沅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

   2.部门意见征集材料(部分)

   3.社会公众材料(部分)


附件1

镇沅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镇沅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良性循环、持续运行,确保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镇沅县实际,特制定本租金标准调整方案。

一、城镇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

镇沅县2008至2013年共下达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任务5600套,2018年思茅区调至镇沅160套,因此镇沅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5760套(公租房4625套、廉租房1135套)。2017年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普洱市思茅区和镇沅县公共租赁住房盘活处置方案的批复》(云建保函〔2017〕479号)文件盘活处置2000套(托写1900套、者东100套)公租房,因此镇沅县实际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3760套(公租房2625套、廉租房1135套)。

二、调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必要性

城镇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了帮助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政策性住房。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如果价格确定不当,不仅会造成保障性住房资源闲置浪费,还会导致分配不公。镇沅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2009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013年制定,此后均一直执行至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物价不断上涨,城镇保障性住房维护维修等管理工作投入增加,目前,收取的租金已经不能维持保障性住房管理使用及工作运转,调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是有必要的。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四、基本原则

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建设和运营成本、市场房屋租赁价格水平、公共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适时制定或者调整保障性住房价格。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并向社会公示。

五、拟定价格政策依据和理由

(一)拟定价格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

6.《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3〕2094号);

7.《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4〕16号);

8.《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374号);

9.《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13〕17号);

10.《房地产估价报告》。

(二)拟定价格的主要理由

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行级差租金,其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的要求,经普洱正旭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镇沅城区及乡镇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进行调查评估,镇沅县商品住房市场租金基本在8—13元/平方米·月上下浮动,结合镇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制定租金调整标准。

六、拟制定租金标准和管理

(一)现行收费标准

1.《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实物配租方案的批复》(镇政办复〔2009〕317号)文件,廉租住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户)租赁住房,按照成本租金收取,租金标准执行1.5元/平方米·月。

2.《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镇政办复〔2013〕139号)文件,县城区域公共租赁住房4.8元/平方米·月、建制镇公共租赁住房3.2元/平方米·月、未建制镇公共租赁住房2.8元/平方米·月。

(二)拟调整收费标准

1.县城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按不高于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月的70%执行,租金标准执行8元/平方米·月,执行标准上浮率66.67%。

2.乡镇区域范围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按不高于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月的70%执行,租金标准执行5元/平方米·月,建制镇执行标准上浮率56.25%、未建制镇执行标准上浮率78.57%。

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户)租赁住房,按照成本租金收取,租金标准执行2元/平方米·月,执行标准上浮率33.33%。

(三)租金管理

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实际分配管理部门根据镇沅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进行收取,收取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足额上缴县财政。租金使用根据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执行,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可用于保障性住房维修和管理,以及项目建设形成的政府性借款本息。

七、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解释

县住建局要加大宣传,通过公示公告、电视、网络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使用情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八、执行时间

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实物配租方案的批复》(镇政办复〔2009〕317号)及《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镇政办复〔2013〕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