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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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镇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 “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本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领导分管、部门负责、专人实施”、“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批”的原则。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 第四条 结合本镇工作实际,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党政办提出是否公开初步意见; (二)由党政办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四)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部门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八条 本镇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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