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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 9012/20231025-00001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日期: 2023-10-25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交通运输局 文号: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县交通运输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各股室、下属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责任人。 涉及重大问题、敏感信息等内容必须经过县交通运输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县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四)拟公开信息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信息发布机关的保密机构负责。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 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办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股室、下属单位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九条  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分管领导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股室、下属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股室、下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涉密信息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保密办,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征求相关股室意见,各股室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

十三 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泄密或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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