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刊登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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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和方式,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公信力。为全面提升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工作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是按程序开展合法性审核并已正式印发的公文。 第四条 明确县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联络员。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后3个工作日内,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联络员必须将正式文件(含附件、解读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刊登。 第六条 按照“谁制定、谁审核”的原则,各科室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校核,确保内容不出现严重错误。 第七条 各科室必须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报送刊登工作,不得漏报、迟报、错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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