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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04    来源:     编辑: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阅读次数:[]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责令停产整治定书

镇环责停字〔2020〕1号

云南省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安普公路文团段土建二标:

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43114578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宝海路星河明居

法定代表人:何云峰

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对你公司承建的文团公路镇沅段K28+320大桥(县中医院后)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K28+320大桥在打桩过程中废水收集池围堰出现缺口,产生的打桩废水从收集池缺口流入外环境,流淌至耕地,沉淀大量灰色淤泥,致使农作物受到损害,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K28+320大桥打桩作业,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2.要求你公司制定整治方案。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镇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