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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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局属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本部门产生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本部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政府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确定。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因保密审查不严,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泄密的,按照刑法、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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