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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第23号
索引号: 9009/20240924-00002 公开目录: 土地征收 公开日期: 2024-05-2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自然资源局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现将镇沅县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及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云政土复〔2024〕141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5月7日

(四)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勐大镇大山村民委员会大山一组村民小组、大山二组村民小组。

(二)位置:详见附图。

(三)面积和地类:面积共计5.8005公顷,其中农用地5.8005公顷(耕地2.3637公顷、林地2.5043公顷、其他农用地0.9325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文件公布实施的镇沅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农村宅基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参照《镇沅县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四、公告方式、时间及其他告知事项

(一)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将公告张贴在所涉及的镇、村及村民小组的公示栏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如对本公告所属的《关于镇沅县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4〕433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镇沅县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4〕141号)

   2.镇沅县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土地征收位置图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云政土复〔2024〕141 号

关于镇沅县 2023 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普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镇沅县 2023 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请示》(普政发〔2024〕28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镇沅县将勐大镇大山村民委员会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 5/8005 公顷(其中耕地 2/3637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

以上共计批准批次用地 5.8005 公顷,作为镇沅县 2023 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按规定另行办理。

二、请当地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请当地人民政府严格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规定的用途实施供地。

三、严格补充耕地用途管理,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四、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与被征地群众密切相关的征地信息。

五、请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批次用地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林地、草地手续必须按规定在具体项目供地前依法办理,否则不得进行供地和开工建设。

六、请加强征地批后监管,确保依法依规用地。

此复。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4 年 5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