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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第25号)
索引号: 9009/20240924-00001 公开目录: 土地征收 公开日期: 2024-09-24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自然资源局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将普洱市镇沅县城第二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及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云政土复〔2024〕433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9月8日

(四)批准用途:供水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恩乐镇恩乐村民委员会教场坝村民小组。

(二)位置:详见附图。

(三)面积和地类:面积共计1.2799公顷,其中农用地1.2799公顷(林地1.2799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文件公布实施的镇沅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农村宅基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参照《普洱市镇沅县城第二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四、公告方式、时间及其他告知事项

(一)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将公告张贴在所涉及的镇、村及村民小组的公示栏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如对本公告所属的《关于普洱市镇沅县城第二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4〕433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普洱市镇沅县城第二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4〕433号)

   2.普洱市镇沅县城第二自来水厂建设土地征收位置图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关于普洱市镇沅县城第二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农用地转用

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普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普洱市镇沅县城第二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请示》(普政发〔2025〕69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镇沅县将恩乐镇恩乐村民委员会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 1.2799 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以上共计批准项目用地 1.2799 公顷,作为普洱市镇沅县城第二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按规定另行办理。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请当地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与被征地群众密切相关的征地信息。

四、请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事项,按照评估结论、建议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前采取避让措施或实施综合治理。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切实履行好建设方应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定责任。

五、请加强征地批后监管,确保依法依规用地。

此复。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5 年 9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