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充公告 第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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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充公告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3〕288号)等相关要求,镇沅县于2024年1月18日-2024年3月12日在云南省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平台完成了“镇沅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前期8项工作中的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召开听证会等6项工作(暂未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部分地块涉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23〕47号)文件规定的“停缓建”项目,我县对该批次用地规模进行核减,现将“镇沅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前期工作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该批次原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第2号)的征收目的、征收土地范围发生改变,具体情况如下: 原征收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三)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第(五)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原征收土地范围:征收面积为3.0333公顷,共涉及4个乡镇5个村6个村民小组,具体为勐大镇勐统村下云盘村民小组、恩乐镇恩乐村丙庙四组村民小组、田坝乡岔河村樱桃树村民小组、田坝村桥头村民小组、和平镇那壮村大树脚村民小组、老秦坡村民小组。 现征收目的变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三)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现征收土地范围变更为:征收面积为0.6898公顷,共涉及1个乡镇2个村2个村民小组,具体为田坝乡岔河村樱桃树村民小组、田坝村桥头村民小组。 二、镇沅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现状土地现状调查涉及的总面积、权属、地类、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数据均发生改变,具体情况如下: 原总面积、权属、地类、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数据为:3.0333公顷、共涉及4个乡镇5个村6个村民小组,其中国有土地0.0000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3.0333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中农用地3.0333公顷(耕地2.6746公顷、园地0.0001顷、林地0.0473公顷,其他农用地0.3113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地;原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数据涉及农户40户(其中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15户)、村集体1个;地上附着物涉及水泥田埂58.44立方米,芭蕉87株,洋瓜2棚,汤芭蕉3株,芒果树171株,混凝土挡墙3.2立方米,毛石挡墙17.16立方米,毛石田埂21.45立方米,棕树10株,花椒2株,火把6株,樱桃树3株,桃树3株,树3株,砂仁202,鸡爪菜2棚,藏北79.13寸,茶苗1700株,泡核桃12株,棕树苗70株,莎木650株,莎木33.88寸,四季树1株,李子树3株;青苗涉及葱0.042亩,蔬菜3.59亩,菲菜地36平方米,豌豆1.31亩。 现总面积、权属、地类、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数据为:0.6898公顷、共涉及1个乡镇2个村2个村民小组,其中国有土地0.0000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0.6898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中农用地0.6898公顷(耕地0.5650公顷、其他农用地0.1248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地;现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数据涉及农户14户(其中地上附着物涉及农户2户)、村集体1个;地上附着物涉及芒果树4株,棕树10株,花椒1株,火把6株,樱桃树3株,桃树3株;不涉及青苗。 三、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7日已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联合审查。经综合研判,该批次用地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低风险等级,准予实施征地。《社稳报告》符合风险评估相关程序要求,于2024年2月8日在中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委政法委员会备案并出具结论性意见。该结论性意见保持不变。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普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普政发〔2022〕73号)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所涉及被征地的农业人员采取货币方式和社会保障的方式予以安置。涉及的用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未发生改变,征收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发生改变。 原征收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145人(其中劳动力92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90.9990万元均发生改变。 现征收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变更为46人(其中劳动力27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变更为20.6940万元。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均已签订无需听证回执书。 六、该征收土地补充公告发布后,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此公告无异议,将按照该补充公告更改的征收土地范围、内容为涉及到土地征收的单位或个人办理补偿登记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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