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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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第11号 为确保镇沅县十八道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镇沅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镇沅县十八道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镇沅县勐大镇平和村民委员会博家村民小组、邱家村民小组和黄家村民小组;桂花甲村民委员会帮扭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总面积19.1577公顷,其中农用地19.0244公顷(耕地6.0723公顷,其中水田1.1075公顷、旱地4.9648公顷;林地10.0652公顷;其他农用地2.8869公顷),建设用地0.1333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镇沅县十八道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2.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评估价格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普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普政发〔2022〕73号)标准执行。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镇沅县十八道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8月8日-2024年8月14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镇沅县十八道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镇沅县十八道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镇沅县十八道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镇沅县十八道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镇沅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9日 镇沅县十八道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镇沅县十八道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拟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镇沅县十八道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位于镇沅县勐大镇平和村民委员会、桂花甲村民委员会境内,拟征收土地面积19.1577公顷,该项目东至勐大镇平和村民委员会博家村民小组;南至桂花甲村民委员会帮扭河村民小组;西至勐大镇平和村民委员会黄家村民小组;北至勐大镇平和村民委员会邱家村民小组。 二、土地现状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共7个地块,涉及镇沅县勐大镇平和村民委员会博家村民小组、邱家村民小组、黄家村民小组和桂花甲村民委员会帮扭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9.1577公顷,其中农用地19.0244公顷(耕地6.0723公顷,其中水田1.1075公顷、旱地4.9648公顷;林地10.0652公顷;其他农用地2.8869公顷),建设用地0.1333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 本次拟征收农户26户,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4户村民;涉及地上附着物21户村民;不涉及青苗补偿。详见《镇沅县十八道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镇沅县十八道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19.1577公顷,全部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该项目涉及镇沅县的1个征地区片和水田、旱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5种地类,镇沅县勐大镇平和村、桂花甲村为Ⅲ区片,征收标准为水田72.1500万元/公顷,旱地55.5000万元/公顷,林地17.760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55.50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7.7000万元/公顷。 该项目不涉及青苗补偿,涉及村民住宅按照评估价格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普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普政发〔2022〕73号)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表: 表一:建筑物补偿标准表(农村村民住宅)
表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五、安置对象 征收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93人(其中劳动力85人)。 六、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安置,可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七、社会保障 镇沅县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574.7310万元并全额缴入当地社保资金专户,同时承诺在项目用地批复后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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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听证等样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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