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镇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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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普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普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镇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镇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调整如下: 一、严格落实业主直接交存制度 按照《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普住建房〔2018〕104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直接到专户银行交存。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二、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 (一)交存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和当前住宅建筑安装成本计算,镇沅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为72元/㎡(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价的6%核算)。 (二)调整交存时间节点。2023年6月1日前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48元/㎡执行。2023年6月1日后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新标准72元/㎡执行。 三、建立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定期审计制度 (一)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应积极配合县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及时向县住建局反馈交存情况,全面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推进系统建设,切实做好各项服务。 (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定期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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