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镇沅县人民政府网    百度地图  126邮箱 163邮箱   邓小平纪念网   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微视评   新华信息化

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正文

镇沅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公告
索引号: 9011/20240822-00001 公开目录: 住房保障 公开日期: 2024-08-22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住建局 文号:

根据《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镇沅县公共租赁住房实际房源情况,现将2024年镇沅县民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2024年9月20日。

二、房源情况

房源地址:民江老桥往中医院方向公共租赁住房小区。

房源户型及面积:38㎡(一室一厅一厨一卫)的单身公寓、58㎡(两室一厅一厨一卫)住房两种户型。

三、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1.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在校生;

2.县城就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城镇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3.住房存在困难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4.在县城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镇沅籍农业转移人口或灵活就业人员;

5.在县城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1年以上,注册资金低于20万元);

6.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干部职工、企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养老或医疗)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新迁入县城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或医疗)或住房公积金,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在校生及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干部职工、企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4.申请人名下无产权房、无产权的商铺(不管本地、异地)且2年内未进行过房屋产权交易的居民;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

6.申请人名下无15万元以上消费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未婚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生活人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已婚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配偶、子女及共同生活人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离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子女及共同生活人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二)工作、收入情况证明

1.主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签字盖章),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主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单位出具工作收入证明并签字盖章;

2.主申请人自主经营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摁手印);

3.主申请人为退休人员的,由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并签字盖章。

(三)财产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车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

(四)婚姻情况证明

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未婚的不用提供。

(五)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或缴费单位出具缴纳相关证明。

(六)其他材料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低保证)、优抚对象、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退休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镇沅县住建局房管所领取并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租房申请书》,申请人工作单位按照要求签字盖章,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

镇沅县住建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

(三)联合审核及公示

镇沅县住建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名单。

(四)分配

根据镇沅县房源情况,组织进行抽签分配,抽签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五)配租

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实物配租家庭,需在规定时间30日内到镇沅县住建局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房屋租金,租金缴纳后发放钥匙进行配租。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不得隐瞒或编造;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二)申请家庭成员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如有虚报、瞒报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四)实物配租家庭无故未参加抽签配租或30日内未到镇沅县住建局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的,由镇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自资格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实物配租家庭除缴纳租金外,应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等费用。

七、配租后须知

(一)保障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规范使用承租的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审查等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由镇沅县住建局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保障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理,相关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8.拒不服从物业管理及拒缴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的。

申请咨询及办理地址:镇沅县建设路3号(镇沅县住建局二楼);联系电话:0879-5812309、0879-5811377。


镇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0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