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价补贴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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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价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补贴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补贴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拓展镇沅县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提高镇沅县农村供水保障水平,规范镇沅县供水组织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激励供水组织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同时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充分调动农村用水户积极性,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提升农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252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云南省巩固拓展农村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24号)、《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等文件精神。 二、成本核算和水价补贴实施的范围与对象 成本核算的范围主要为镇沅县内的农村供水组织,水价补贴的对象是镇沅县内的农村饮水工程和灌区用水户。 三、水价补贴资金来源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中“通过合理水价、提高水费收缴率和必要的各级地方财政补贴等,保障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的要求,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的要求全面推行按供水成本收费,建立财政资金补助与激励机制。对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对水费收入不能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运营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贴,补贴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成本核算的项目及指标设定 供水组织的成本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包括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原水及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维修费、其他制水生产费用、折旧及摊销、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等成本核算项目。 1.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1)供水组织职工总数 供水组织职工人数主要根据定岗定编确定,分为一线生产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营销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2)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职工工资由供水组织按照内部薪酬标准根据职工人数及增长率进行核定。 (3)工资性支出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支出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 2.电力能耗 电力能耗包括动力费和照明能耗。 电力能耗应按供水组织的消耗电量和供电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应负担的电费。 3.维修费 维修费是指供水组织为保证安全优质供水所发生的维修保养及大中修的费用。 4.原水费及外购成品水费 原水费及外购成品水费按进水量和原水或成品水价格(含水资源费)计算。 5.其他制水成本 其他制水成本是供水组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 6.输配成本 输配成本是指供水组织在水输配管理、管网修理维护、管线改造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兼顾现状和前瞻性。 7.折旧与摊销 指供水组织用于供水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1)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平均年限法。具体资产折旧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8.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组织在售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 9.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指供水组织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各部门所发生的物业费(含水电、保洁和安保)、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劳保费、宣传费、企业文化建设费、咨询费、法律事务费、保险费等。 10.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指供水组织建设期项目借款及运营期资金周转借款所发生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11.税费列入成本核算。 12.以下情况不计入成本核算范围: (1)供水组织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与供水服务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成本核算;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公益性捐赠; (6)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13.其他 (1)运营期收费委托费用; 五、水价补贴的测算办法 单位供水成本(元/吨)=年供水总成本/年售水总量 平均售水价格(元/吨)=年售水总收入/年售水总量 补贴差额(元/吨)=单位供水成本-平均售水价格 补贴总额=补贴差额×年售水总量 (一)当年度实际补贴差额小于等于零时,不再予以补贴。 (二)供水价格可根据供水成本变动情况,通过价格听证会的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六、资金拨付管理 1.供水组织在成本核算年度财政预算前,预测核算年度的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差额补贴额度等,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水价补贴预算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报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后2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预算。 2.各年度每季度末之前,财政部门按照水价补贴预算资金总额的20%,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预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向供水组织转付补贴资金。 3.供水组织应在成本核算年度次年初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价补贴结算,并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提交上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以及其他和成本核算有关的必要资料。 4.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成本核算年度次年4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核算年度供水组织的成本和售水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于5月底前形成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和水价补贴核定报告。 5.成本核算年度次年6月底前,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发水价补贴核定结果,与供水组织进行年度清算。如已预拨水价补贴高于核定补贴,超拨部分从下一年度的预拨补贴资金中扣减,如已预拨水价补贴低于核定补贴,不足部分在取得补贴核定结果后两个月内补齐差额。 6.供水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核算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满足核算工作需要。 七、其他 本县范围内的水源工程、灌区供水项目水价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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