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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提示的通知
索引号: 9001-/2023-05220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日期: 2023-05-22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政府办公室 文号: 镇食安办发〔2023〕1号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乡(镇)食安办、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广泛发布宣传,督促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有效消除风险隐患。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 月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为确保全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县食安办特发布以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一、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并对其举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农村集体聚餐宴席举办者要在宴席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填写《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签订《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200至500人的聚餐活动,由所在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指导,重大事项或聚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及时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用于加工的场所要远离污染,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有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四、承办的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食品前或接触污染物后要及时洗手消毒。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食谱要提前送审,科学确定聚餐菜单,不加工制作生食水产品,禁止加工食用河豚鱼、发芽马铃薯(洋芋)、鲜木耳、野生菌、四季豆等易发生食物中毒的产品。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使用冰箱或冰柜进行冷藏(冻)保存。不提倡食用凉菜和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严禁以任何形式加工和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

六、严格规范原料采购渠道,严格进货查验,不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来路不明、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七、规范加工操作、贮存行为,做到食品烧熟煮透,餐饮具严格清洗消毒,生熟用具分开,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加工贮存分开等要求,坚决杜绝交叉污染;隔夜食品要冷藏保存,再次食用前要彻底复热;非食用原料及危险化学品与食品要隔离保存,避免误拿误用,农药、兽药不能存放在加工及就餐场所内。

八、集体聚餐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装在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25克,须冷藏留样48小时,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参加农村集体聚餐的群众在发现有上述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向举办人提出意见,及时提醒改正,也可以拨打12315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参加农村集体聚餐的群众如发生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等症状时,要及时到医院就诊,并及时告知农村聚餐举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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