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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9001/20231204-000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日期: 2023-10-26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政府办公室 文号: 镇政办发〔2023〕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办、局: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

(一)指导思想 1

(二)编制依据 1

(三)适用范围 1

(四)工作原则 2

二、组织体系 2

(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

(三)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4

三、响应机制 4

(一)地震灾害分级 4

(二)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5

四、预防和预警 7

(一)工作部署 7

(二)队伍能力建设 7

(三)指挥体系建设 8

(四)物资与资金准备 9

(五)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9

(六)基础设施建设与准备 10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11

(八)应急准备检查 12

(九)监测预报和震情报告机制建设 12

五、地震应急响应 13

(一)先期应对处置 13

(二)启动与发布 14

(三)应急响应措施 14

六、地震应急处置 15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Ⅰ、Ⅱ、Ⅲ级响应) 15

(二)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Ⅳ级响应) 24

(三)有感地震应急处置(4.0级以下) 31

(四)应急处置总结 31

七、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31

(一)过渡性安置 31

(二)恢复重建规划 32

(三)恢复重建实施 32

八、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34

(一)邻近县(区)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34

(二)周边国家地震事件应急 34

(三)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35

九、附则 37

(一)奖励与惩罚 37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37

(三)名词解释 38

(四)预案解释 38

(五)预案实施时间 39

十、附件 39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普洱市地震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镇沅县实际,并与《镇沅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沅县地震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以及毗邻县发生的特定地震事件的应对。

(四)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

(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指导乡(镇)抗震救灾工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武警镇沅中队中队长担任。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地震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担任。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新闻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广电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外办、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统计局、县供销社、县地震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供电局、镇沅公路分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镇沅中队、云南金孔雀运输公司镇沅分公司、中国电信镇沅分公司、中国移动镇沅分公司、中国联通镇沅分公司、中国广电网络镇沅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镇沅办事处(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见附件4)。

3.县内发生较大以上地震后成立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双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由县委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其他县处级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武警中队中队长担任。

4.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县委、县人民政府视震情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前后方指挥部,并根据工作实际,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

较大以上地震发生后,视情成立“镇沅县“XX·XX”XX.X级(“日期简称”+地名+震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该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专项指挥部按程序撤销。

(三)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震后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配合、协助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三、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县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县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县内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县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指标(地震震级)

人员死亡

人口较密集地区

人口密集地区

特别重大地震

300人以上

7.0级以上

6.5级以上

重大地震

50~299人

6.0~6.9级

5.5~6.5级

较大地震

5~49人

5.0~5.9级

4.5~5.5级

一般地震

5人以下

4.5~4.9级

4.0~4.5级

(二)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1.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县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

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等级启动

(1)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由县减灾委(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启动。

(2)镇沅县境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重大地震、较大地震灾害的应对主体是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镇沅县内一般地震灾害的应对主体是镇沅县委、县人民政府。

(3)镇沅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具体指挥、部署和协调下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部署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地震灾害应急简明流程见附件2)。

表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响应

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响应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四、预防和预警

(一)工作部署

镇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定期召开全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震情和安排部署年度工作。根据地震形势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题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

(二)队伍能力建设

1.县应急局负责统筹规划,制定地震应急队伍、摩托车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以及运转和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指导和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险、安全生产专业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2.城市供排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3.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摩托车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县应急局、县地震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应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5.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三)指挥体系建设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县、乡(镇)、村三级配齐卫星电话,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2.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套应急救援包,做到日常管理维护到位,确保用时正常运转。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3.地震发生后成立的专项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由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本工作组的具体工作。

(四)物资与资金准备

1.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单位)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做好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的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3.县财政局要保证抗震救灾经费支持。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上级申请相关资金给予灾区支持。

(五)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1.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设施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等设备设施。设置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巡查维护、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

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应急避险需求,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加强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六)基础设施建设与准备

1.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单位)应协调建立公路、水运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交通管制工作方案,建立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机制。

2.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要牵头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3.县发展改革局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4.县委宣传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5.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

6.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国资委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7.疫情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卫生防疫部门加强水、食品及病例监测,采取必要防疫措施,预防由于地震引起的疫情发生,如发生疫情按照疫情有关要求及响应级别启动《镇沅县疫情防控预案》。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1.县委宣传部、县教育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地震局、县红十字会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县教育体育局、县应急局、县地震局等主管部门(单位)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3.县、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4.县应急局、县地震局应跟踪应急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不断总结经验和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及时更新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改进地震应急演练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宣传、培训与演练成效。

(八)应急准备检查

1.地震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涉灾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本行业的地震风险隐患排查和地震应急防范准备检查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县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2.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做好乡(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

(九)监测预报和震情报告机制建设

1.地震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2.地震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依托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县地震预警信息平台,快速、准确地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指导人民群众做好紧急避险工作。

3.镇沅县主城区发生3.0级或县内其他地区发生3.5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要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信息,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五、地震应急响应

(一)先期应对处置

地震发生后,地震部门迅速核实震情信息,向县有关领导报告,并通过规定渠道进行通报;县应急局负责“叫醒”县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先期应对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迅速收集上报地震灾情;村(社区)、组(小区)和有关基层单位迅速组织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灾情上报等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县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各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在震后20分钟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局)电话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45分钟内书面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局)应在震后25分钟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5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二)启动与发布

县级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由县减灾委(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按照程序报批,通报县减灾委(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市减灾委(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县委、县政府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

2.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县委、县政府立即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震后15分钟内)迅速前往县委、县政府办公楼一楼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若因地震不宜在室内召开,则在县委、县政府办公楼前大院召开)。参加会议,听取县地震局汇报震情,对灾情进行预评估,提出抢险救援的建议;启动《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成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与前后方指挥部,成立应急工作组重点对震中开展先期的抢险救援、抗震救灾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应急工作组,组长组织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携带救援装备、设施立即赶赴灾区,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待上级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或工作组到达我县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全力配合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灾区内救援兵力分布、物资供给和需求情况。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在县城驻地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的地方,开设专项指挥部,划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区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做好上级专项指挥部的服务保障工作。

4.启动Ⅳ级响应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负责人15分钟内迅速前往县委、县政府办公楼一楼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视情况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成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前后方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县抗震救灾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救援兵力、物资需求。

六、地震应急处置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Ⅰ、Ⅱ、Ⅲ级响应)

1.县级先期应急处置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筹备召开紧急会议,包括震情通报、灾情通报、灾情预评估、应急响应启动、成立专项指挥部(工作组)等专项工作报审,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的措施建议。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迅速响应,采取应对处置措施。主要领导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报告响应处置情况、领受任务;分管领导带领第一批现场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专班筹建工作。

(3)开辟绿色通道

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交通管制措施,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做好镇沅县境内的震后应急处置工作。

(1)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和落实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灾情信息,应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2)综合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做好与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对接联系、抗震救灾先期处置阶段的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其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县有关部门(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管理地方救援力量、民间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团体参与抗震救灾行动。县人武部牵头,建立军地对接与联络机制,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救灾任务区域的划定、任务分配与协调、救灾数据统计,组织做好有关保障。

(3)人员搜救。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军队救援力量、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分配兵力,救人为主,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将搜救出的伤员分级(危重、严重、轻伤)救治。灾区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灾区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组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分级(危重、严重、轻伤)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液的组织调度,确保重灾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区饮用水源水质卫生安全监测,县卫生和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指导做好灾区传染病预警和监测,严格控制传染病暴发疫情。配合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委、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对饮用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统筹管理。开展疫情防控与心理援助、疏导工作。统筹协调县域内各类医疗卫生资源,调度安排外援医疗支援力量。

(5)受灾群众安置。群众生活保障组按照“六有”(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的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协助灾区乡(镇)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粮油、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单位)紧急调配帐篷、衣被、粮油、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灾区学校转移和安置学校的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上级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协助国际、国内红十字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救援。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震后应急安全评估,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6)交通运输。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港口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车辆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确保救援队伍、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7)应急通信。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组织通信保障队伍抢通、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设备,调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灾区通信,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8)电力保障。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局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乡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9)供水供气设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基础功能,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0)灾害监测。县地震局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负责对灾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应急监测,并关注大气、土壤等污染状况,对灾区涉危、涉重、涉化等重点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指导灾区乡(镇)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等部门(单位)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堰塞湖溃决、矿山、尾矿库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11)治安维护。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人武部、武警镇沅中队等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信访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2)港澳台侨和涉外事务。县委统战部(县侨联、县侨办)、县公安局、县外办、县应急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妥善安置在灾区的港澳台侨同胞和国(境)外人员,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统战部(县侨联、县侨办)、县外办等部门(单位)配合上级召开新闻发布会。

(13)社会动员。县人武部给予协调统筹安排城区及受灾区域物资搬运所需的人力(如: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队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等部门(单位)视情况组织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县应急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县地震局负责协助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灾区政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配合做好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报告报县委、县政府。

(15)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应急局、县地震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配合上级政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地震谣传事件。县广电局要迅速组织抢修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尽快在安置点搭建广播电视集中收听收看点,确保灾区群众能够及时听到党和政府的声音。

(16)督查监察。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审计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乡(镇)、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17)应急响应终止。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18)恢复生产。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相关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19)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局、县外办、县医保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遇难人员身份识别、慰问金发放、遗体火化、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遇难者涉及港澳台侨同胞和国(境)外人员,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县公安局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DNA鉴定。

3.乡(镇)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乡(镇)立即启动本乡(镇)地震应急响应,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灾区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灾情初步核实,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特殊情况可同步越级报告;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撤离危险区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现有的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在辖区内实施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或核查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二)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地震灾害时,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震后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研判,决定是否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求援。

1.县级先期应急处置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筹备召开紧急会议,包括灾情通报、震情通报、灾情预评估、应急响应启动、成立专项指挥部(工作组)等专项工作报审稿,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的措施建议。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迅速响应,采取应对处置措施。主要领导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县政府办公楼前)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报告响应处置情况、领受任务;分管领导带领第一批现场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专班筹建工作。

(3)开辟绿色通道

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交通管制措施,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先期抗震救灾工作,待上级指挥部到达后移交指挥权,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全力配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县应急局、县地震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县属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总后,报告市人民政府。信息收集原则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乡(镇)灾情信息,按规定时限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上报市级有关部门的灾情信息,应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口径,分别同步一致向上级部门报告和社会发布。

(2)综合协调。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应急局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包括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对接;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3)人员搜救。县消防救援大队、军队救援力量、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视情准备随时出发状态,一旦需要立即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和道路保通、险情排除行动。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县卫生健康局视情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与心理援助工作;开展灾区饮用水源水质卫生安全监测,做好灾区传染病预警和监测,严格控制传染病暴发疫情;对饮用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

(5)受灾群众安置。群众生活保障组按照“六有”(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的临时住所、伤病有医治、有学上)的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协助乡(镇)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粮油、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教育体育局视情组织灾区学校转移和安置学校的师生,组织心理疏导和排危除险,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单位)视情调配帐篷、衣被、粮油、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单位)视情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震后安全评估。

(6)交通运输。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设施损毁情况,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组织修复受损的公路、桥梁、水路等设施,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7)通信保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组织通信保障队伍抢通、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设备,视情调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8)电力保障。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局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乡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9)供水供气设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基础功能,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0)灾害监测。县地震局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负责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应急监测,并关注大气、土壤等污染状况,对灾区涉及重金属污染、涉及危险废物、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重点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指导灾区乡(镇)和企业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安全生产专(兼)职救援队伍等部门(单位)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堰塞湖溃决、矿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11)治安维护。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人武部、武警镇沅中队等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信访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2)港澳台侨和涉外事务。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外办等部门(单位),妥善安置在灾区的港澳台侨同胞和境外人员,并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县委宣传部、县外办等部门(单位)配合上级做好召开新闻发布会等相关事宜。

(13)社会动员。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加强志愿者服务管理;根据地震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者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视情组织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

(14)灾情调查统计。县应急局牵头,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灾区政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县委、县政府。

(15)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地震局等部门(单位)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地震传言事件。

(16)督查监察。县纪委县监委、县审计局等部门(单位)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乡(镇)、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17)应急响应终止。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18)恢复生产。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交通、水利、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相关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19)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局、县外办、县医保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遇难人员身份识别、慰问金发放、遗体火化、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做好境外人员遇难的相关善后事宜;县公安局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DNA鉴定。

3.乡(镇)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乡(镇)党委、政府迅速调查收集灾情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特殊情况可同步越级报告;先期组织人员搜救、自救互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重要目标警戒、治安管理和群众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进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做好灾民的紧急救助工作;采取措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及时上报灾区急需解决的紧急事项;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三)有感地震应急处置(4.0级以下)

镇沅县境内发生4.0级以下的有感地震后,由受灾乡(镇)党委、政府迅速调查收集灾情、震情及时上报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及时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并负责震后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指导和支援乡(镇)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单位负责同志(震后15分钟内)迅速前往指定地点集结,人员到达后听取县地震局汇报震情,并根据震情研判,是否启动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受灾乡(镇)及各行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灾害损失情况,遵循“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的上报原则。

(四)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全县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七、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一)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等单位应当积极与上级应急、发改、住建等部门(单位)对接,请求给予必要支持。

1.地震灾区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县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消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安全。

2.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乡(镇)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县民政局要做好灾区特殊困难群体的救济帮扶工作;灾区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工作。

(二)恢复重建规划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参加,配合上级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乡(镇)配合。

(三)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县委、县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1.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2.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乡(镇)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倒房情况评估结果和上级下达镇沅县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镇沅县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3.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电局,电力、通信企业和金融等部门(单位)负责统筹做好灾区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文化旅游场所等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4.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协调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做好恢复重建搬迁新址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7.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八、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一)邻近县(区)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邻近县(区)发生震中距镇沅县边界50公里以内5.0级以上的地震,县内有震感影响的村民小组和基层单位,应迅速报告震感影响或灾情受波及影响范围内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收集上报地震影响情况;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应在接报20分钟内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厅、局)电话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40分钟中内书面报告;县减灾委(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视其对镇沅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二)周边国家地震事件应急

缅甸、老挝等周边国家发生地震,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1.县地震局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

2.县内有震感影响的村民小组和基层单位,应迅速报告震感影响或灾情,受波及影响范围内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收集上报地震影响情况。

3.缅甸、老挝等周边国家发生5.5级以上的地震,我县震感强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局)应在接报20分钟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4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减灾委视其对镇沅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广电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外办、县应急局等部门及时了解境外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5.受波及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三)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1.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开展以下防震应急准备工作:

(1)县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备震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县级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工作措施。

(2)县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跟踪监视,及时落实地震异常,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3)县应急局、县地震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地震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4)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公路、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5)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有关技术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6)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广电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应急疏散、抢险救援准备。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预报期届满省人民政府没有续报或省、市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终止应急戒备。

2.地震传言事件

县辖区内出现地震传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人民政府和县地震局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地震局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做好辟谣调查工作。

3.重大活动应急戒备

县辖区内开展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时,由县地震局制定特殊时期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方案,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异常上报与核实、信息报送与震情会商等工作,并将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县承办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时,县地震局根据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方案,进行应急戒备,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和应急准备等工作,并将应急戒备工作方案报市地震局。

九、附则

(一)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1.县应急局、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2.乡(镇)人民政府要制订与本预案相衔接的乡(镇)、村(社区)地震应急预案。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

3.县地震应急预案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市地震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供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大型宾馆、旅游景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在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名词解释

1.本预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区;人口较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区。

2.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印发的《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镇办发〔2020〕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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