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成立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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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组): 为依法公正处理公务员再申诉案件,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和《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普洱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通知》(普办通〔2019〕24号)的要求,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王国伟 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副主任:何文武 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何 刚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吴忠瞬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 军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公务员局局长 委员由县委办公室、县委统战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和县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主任由杨军同志兼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职责 (一)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再申诉案件; (二)研究重大或疑难的公务员再申诉案件; (三)对公务员再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进行监督; (四)决定委员会成员调整;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或县委、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三、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 负责管辖县级、乡镇机关公务员对县委组织部(县公务员局)申诉公正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案件。 四、委员会案件受理范围 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提出再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五、有关要求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如有变动,由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中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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