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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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办、局: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切实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增加收入、开阔视野、解放思想,激发内生原动力。结合镇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镇沅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含已脱贫)、劳务经纪人及派出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补助条件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增到县外务工的镇沅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适龄劳动者(以身份证年龄为准,男性:16周岁—60周岁,女性:16周岁—55周岁);到县外务工三个月以上的。 (二)村(居)民委员会、劳务经纪人 2018年1月1日起有序组织本村适龄劳动力到县外务工三个月以上的村民委员会及劳务经纪人。 第四条补助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跨省务工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省内县外务工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元。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人员凭车票向输出的村(居)委会申报交通补贴,车票价格超过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给予补助,低于上限标准的按实际车票价格补助。 (二)组织劳务输出的村(居)委会或劳务经纪人,根据有序输出适龄劳动力人数,按建档立卡人员省外转移 300 元/人、县外转移 200 元/人;普通人员省外转移 100 元/人、县外转移 50元/人的标准申报补贴。 第五条奖励标准: 对于一次性省外转移人员达一定标准的村(居)委会或劳务经纪人给予如下奖励:一次性输出10人以上(含10人),且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奖励1000元;一次性输出20人以上(含20人),且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奖励2000元;一次性输出30人以上(含30人),且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奖励3500元。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个人:外出务工人员填写申请表(附件1)、备齐相关材料交村(居)委会审核,审核后报到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审批兑现补助资金(补助发放以银行卡(存折)方式兑现)。 (二)村(居)委会或劳务经纪人:组织劳动力输出的村(居)委会填写审批表(附件2)、备齐相关材料交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审批兑现补助资金。 第七条申请补助资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1.交通补助申请表;2.外出务工人员外出车票;3.外出务工人员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5.外出务工人员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1份。 (二)村(居)委会、劳务经纪人:1.补助申请表;2.外出务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3.外出务工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否建档立卡);4.用工单位最近3个月每月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1份(需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5.劳务经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审批不严,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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