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县司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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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普洱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普政办发〔2019〕59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司法局审查确认,现将机构改革后我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负 责 人:吴朝勇 三、执法区域:镇沅县 四、执法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五、办公地址:镇沅县恩乐镇迎宾路10号 六、监督电话:0879-5814155 七、邮 编:666599 八、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镇沅县司法局投诉电话:0879—5812005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1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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