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县公证处部分公证业务公证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 | ||||||||||||
|
||||||||||||
|
一、委托
(一)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二)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声明
(一)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二)放弃继承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继承的财产权利证明。
三、赠与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受赠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2.赠与书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
3.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无犯罪记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继承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5.遗产权利证明。
补充说明:
1.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2.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需提交书面协议;
3.不能到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他继承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4.继承人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涉及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提交其亲属关系证明。
注解: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武警)等。
(二)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营业执照的核发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核发部门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核发部门为民政部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财产权利证明
财产权利证明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林权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存折、存单、股权证等能证明财产权属的凭证,核发机关为相应的登记部门,如不动产登记机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 不动产权利证明包含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指能确定自然人婚姻状况的相关证明或证据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申请审查表、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核发(出具)机关为民政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于一审判决离婚的还需提供该判决的生效证明。如婚姻状况为丧偶,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四、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部门档案等。
分以下不同情况出具: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死亡医学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死亡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宣告死亡裁定书;已经火化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已经死亡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注销证明》。
五、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存在的证明,如婚姻状况证明、亲属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当事人的人事档案或知道情况的单位、组织(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社区)直接出具的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等。
(镇沅县公证处联系电话:0879-581203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