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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行政强制)
索引号: 9021/20240821-00002 公开目录: 市场监管 公开日期: 2024-08-2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市场局 文号:

为深化权责清单制度改革,我局对行政权责清单进行重新梳理,现将《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行政强制)》进行公开。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行政强制)共46项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823日起施行)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2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823日起施行)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3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的查封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823日起施行)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经营主体的查封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5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查封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6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7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8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20159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9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公司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0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企业营业执照扣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11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封存或者扣留;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和其他资料查阅、复制、扣留、封存

地方法规:《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款第(五)经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留的措施。

12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和其他资料的封存或者扣留

地方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9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12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一款(三)项:封存或者扣留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四)查阅、复制、扣留、封存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和其他资料。  

13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商品和资金扣留、封存;扣留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7月24日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调查和询问行为人;
(二)查阅、复制、拍照、扣留、封存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封存、扣留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资金;
(四)按规定程序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往来款项和账务;
(五)监督处理违法违章经营的商品;
(六)扣留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行使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14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5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查封、扣留

地方法规:《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一款(五)项: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经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留的措施。

16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7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8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9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条第四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0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1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2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扣押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自201112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23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 200594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4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自199553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项: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产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措施;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25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1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2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6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制造、销售未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1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2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以下的罚款。

27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1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2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8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制造、销售未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该种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1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2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9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封存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1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24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0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必要技术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1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2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33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4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6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5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封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6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的封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7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8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39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40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41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12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2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43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4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45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46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的扣押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