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行政检查)共 75项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资市场检查 | 部门规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45号)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2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3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第一条: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国家部门规范性文件:《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4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汽车品牌销售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5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5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 |
6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手车流通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7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二)审核并办理市场开办登记注册及年度检验;(三)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纠纷; |
8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进入无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9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10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度报告公示抽查检查 | 规范性文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2014年2月7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
11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
12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
13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
14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
15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16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17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18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19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
20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检查 |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
21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检查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八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
22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23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检查 |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
24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检查 |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25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检查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26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检查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27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检查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28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9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30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检查 |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31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32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
33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检查 |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34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35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五条第二款: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36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37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
38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
39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七条: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抽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40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41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3号)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42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43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公告2001年第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44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监督检查 | 规范性文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231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
45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
46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47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全文)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48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第43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茧丝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第九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
49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棉花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70 号)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
50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51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能源效率标示使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52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31日起实施。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
53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部门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
54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
55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 部门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
56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
57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
58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部门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59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部门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 第六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60 | 第六十三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六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第六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第六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第六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 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记录。第四十六条:对生产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第四十七条:对生产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核实生产者自查报告的疑点问题;并依法对生产者实施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被监督检查的生产者应当指定工作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61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乳制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
62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生产经营检查 | 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90号)进行修正)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
63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认证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认证合格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检查企业是否能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改变了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了以下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一)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迁址。(二)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改变。(三)零售连锁企业增加了门店数量。以认证检查时为基数,门店数在30家(含30家)以下的每增加50%,应对新增门店按50%比例抽查;门店数在30家以上的每增加20%,对新增门店按30%比例抽查。 |
64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广告监测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4月7日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
65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5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和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状况、销售流向、使用情况等内容;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档案应当全面详实,应当有现场检查等情况的记录。每次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66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环节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05月0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发布)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第五十六条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
67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第五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68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检查 | 部门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
69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检查 |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
70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检查 |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
71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检查 |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
72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检查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73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同监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74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75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