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权责清单制度改革,我局对行政权责清单进行重新梳理,现将《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公开。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行政许可)共10项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 1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81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第82项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此2项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限于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正)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附件第53项 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氧舱维护保养人员、带压密封人员、特种设备非金属焊接人员、安全阀校验人员等资格认定,该事项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质监部门实施。第54项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修理人员,大型企业金属焊接人员资格认定,该事项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质监部门实施。第55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该事项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质监部门实施。 |
| 2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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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 3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4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附件第11项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企业登记部门,将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内资公司的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12项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将住所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审批权限划分调整后,省、州、县三级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号)(一)调整后省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1.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省级以下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省局登记管辖权限以外的企业登记工作。 |
| 5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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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
| 6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
| 7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发布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附件第29项 广告发布登记,下放州、市工商部门实施。 |
| 8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 10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12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分下放,将除跨州市长输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限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 11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药品购买许可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76项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省药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药监部门审批权限。此事项是“特殊药品购买许可”的子项。 |
| 12 |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