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关于2024年4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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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2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9-5811263 传 真:0879-5811263 通讯地址:镇沅县学海路5号 邮编:666599
附件: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关于李仙江镇沅县 重点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水务局: 你单位报批的《李仙江镇沅县重点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拟建设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红河水系左岸李仙江干流上,起点坐标:东经101°8′16.324″,北纬23°45′47.728″; 终点坐标:东经101°9′21.676″,北纬23°42′32.832″。工程治理范围为李仙江古城镇芒甸村上游至芒海河段,长度7258.8m。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堤防2段,总长度1131.0m,新建主河道护岸12段(含支沟口防护1处),总长度7814.0m,新建穿堤涵管2个,下河路2处,人行步道950m。项目总投资5066.2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5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5%。 我局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施工期严格按照实际开挖,不得随意扩大开挖范围。施工期结束后结合水土保持方案,立即进行平整覆土种树、植草,以尽快恢复植被,对临时占用的耕地进行复耕。永久占地的生态恢复重点是做好绿化美化工作,加强永久占地河道两侧植物的保护。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施工期间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防治措施,施工期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临时堆土区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处理后排入河道;要求项目通过设置简易沉淀池对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清洗废水进行简易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控制作业时间段,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妥善处置运营期固体废弃物。施工期土石方内部平衡,不产生弃方,剥离表土堆放于临时表土堆场,用于后期临时堆料场复耕;沉淀池及基坑底泥经晾干后及时用于施工道路回填;建筑垃圾应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应统一收集后,清运至城建部门指定地点堆放;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清运至附近村庄垃圾收集点处置;确保固体废物达处置率100%。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并将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工程实施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与批复方案发生变化须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我局审批环评文件。 五、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2024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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