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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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三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7MA6P4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振太镇秀山村菜子田 云南三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取得环评许可文件,擅自投入建设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5日对你公司位于镇沅县振太镇秀山村菜子田制砂场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云南三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位于镇沅县振太镇秀山村菜子田,2021年10月在镇沅县振太镇秀山村菜子田建设制砂生产线1条,2022年6月建成投入生产。该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0000㎡,设计规模为日生产800m³砂石料,实际生产为500m³/d,产品为1号料、2号料、3号料、粗砂,生产工艺为冲洗、破碎、筛分,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筛分机、洗砂机、2台装载机,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人民币,该制砂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属未批先建。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3年6月8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3〕03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结合裁量依据,裁量结果,经我局集体审议,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元整(¥97000.00元),投资总额的3.23%。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镇沅县支库,账号:240806000004278001(市级),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2023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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