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行政处罚)共 102项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 注 |
| 1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00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新增法律条款 |
| 2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处罚 | 行政法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新增法律条款 |
| 3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未提交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新增法律条款 |
| 4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活动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成15日内,未提交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2018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新增法律条款 |
| 5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8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部门规章: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予以处罚。 | 新增法律条款 |
| 6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部门规章: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条规定予以处罚。 | 新增新增法律条款 |
| 7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部门规章::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条规定予以处罚。 | 新增法律条款 |
| 8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或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依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 新增法律条款 |
| 9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使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年6月1日实施)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新增 |
| 10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为无合法身份证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 11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罚款 |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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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罚款 |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 13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 新增 |
| 14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 新增 |
| 15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 新增 |
| 16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 新增 |
| 17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未依法举办现场招聘活动处罚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00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举办现场招聘活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 新增 |
| 18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 新增 |
| 19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个人收取处明示服务项目以外费用罚款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00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 新增 |
| 20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个人扣押身份证或收取押金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8月1日实施)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部门规章: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个人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2.《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通过1999年1月1日实施,2020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以及扣留个人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的,按照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罚款。
| 新增 |
| 21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招用特定工作岗位以外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实施)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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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通过2018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一)项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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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职业培训机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2010年5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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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职业培训机构支付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2010年5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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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以招用劳动者或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2010年5月28日修正)第二十六条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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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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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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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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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且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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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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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企业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通过2002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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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企业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1.《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通过2002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2.《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2024修改版(1998年11月27日通过)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不按照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对用人单位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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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企业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通过2002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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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企业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劳动合同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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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05年3月25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通过1999年1月1日实施,2020年11月25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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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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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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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劳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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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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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生育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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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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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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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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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通过1999年1月1日实施,2020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人超出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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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通过,1999年1月1日实施,2020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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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通过1999年1月1日实施,2020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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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通过1999年1月1日实施,2020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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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行为的,违反此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通过1999年1月1日实施,2020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项(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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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通过1999年1月1日实施,2020年11月25日修正)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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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通过1999年1月1日实施,2020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部门规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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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通过1999年1月1日实施,2020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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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通过1999年1月1日实施,2020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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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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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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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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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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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或谎报、瞒报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2023年7月21日通过,2023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新增 |
| 58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实施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新增 |
| 新增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实施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二)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 新增 |
| 60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实施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七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规章:《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2023年7月21日通过,2023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三):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新增 |
| 61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2023年7月21日通过,2023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新增 |
| 62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实施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2023年7月21日通过,2023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新增 |
| 63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实施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2023年7月21日通过,2023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新增 |
| 64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实施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2023年7月21日通过,2023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 新增 |
| 65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实施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2023年7月21日通过,2023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 新增 |
| 66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实施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2023年7月21日通过,2023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新增 |
| 67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2年3月31日修改)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可按其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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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继续冒领基本养老金且教育无效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2年3月31日修改)第二十七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继续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应通过教育使其退回,教育无效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数追回冒领金额,并可处以冒领金额1至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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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劳务派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12年12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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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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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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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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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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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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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劳务派遣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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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限定未男性或者男性优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 新增 |
| 77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 新增 |
| 78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 新增 |
| 79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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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 新增 |
| 81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新增 |
| 82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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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 新增 |
| 84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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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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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履行对有关境外雇主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号)第十条第一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二)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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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协议书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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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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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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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号)第十二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凭境外就业确认书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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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根据2010年11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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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处罚 | 综合性法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已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新增 |
| 93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综合性法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已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新增 |
| 94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 综合性法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已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新增 |
| 95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处罚 | 综合性法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已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第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新增 |
| 96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处罚 | 综合性法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已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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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综合性法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已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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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的理的处罚 | 综合性法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已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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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综合性法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已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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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综合性法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已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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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综合性法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已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新增 |
| 102 | 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综合性法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已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