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医疗单位退休职工住房补贴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
|
||||||||||||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卫生 健康医疗单位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医疗单位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已于2023年4月25日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删减后发布)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医疗 单位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解决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住房补贴问题,根据《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兑现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的通知》(镇住建发〔2014〕130号精神,结合县医疗单位实际,特制定本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实施单位及补贴对象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各乡镇卫生院编制内退休职工,对象符合《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的规定。 二、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住房补贴计算标准参照《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执行。 (一)从2023年起分三个年度兑现202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职工住房补贴。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兑付方案,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202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兑现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申报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退休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向退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进行核实后提交县卫生健康局备案汇总,县卫生健康局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人社局审核同意后,返回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兑现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医疗单位自筹解决,资金可从单位业务收入结余、提取滚存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列支资金可列为单位成本费用。 五、住房补贴兑现要求 (一)对租用过或目前还租用单位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退休人员,从租用之日起到不再租用为止按规定收取房租,未缴清房租的不予兑现住房补贴。 (二)兑现住房补贴的退休职工不得占用单位办公、周转和公共租赁房,如有违反者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三)住房补贴对象必须实事求是申报,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虚报冒领,如有相关行为的,除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外,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2023年4月25日起执行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