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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试行)
索引号: 9036-/2020-12150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0-12-15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政务局 文号: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政务服务        

“好差评”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要求,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推动全县政务服务部门进一步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和窗口良好形象,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镇沅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称好差评)指政务服务对象(以下称评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作出的评价。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职能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  “好差评的适用范围包括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所列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为县、乡(镇)、村(社区)级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好差评工作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统一标准的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同一类政务服务事项在不同渠道、不同地办理时,遵照统一服务标准和评价标准。  

第五条  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好差评工作,管理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统一的好差评系统,承担政务服务评价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等职责。  

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好差评工作,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机构承担回访反馈职责,保障政务服务事项好差评渠道畅通。  

县人民政府将好差评结果纳入效能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好差评内容包括政务服务机构的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第七条  “好差评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7个自然日内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满意  

  

第三章  评价渠道与方式  

第八条  评价人通过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渠道做出好差评,接受一次服务即可做出一次评价。线上评价渠道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线下评价渠道包括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评价仪、咨询台、服务点等。  

第九条  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服务点要在每一个办事窗口设置好差评评价装置或评价二维码。自助服务终端要开通好差评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的评价入口。  

第十条  “好差评实行实名制评价,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要严格保护评价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章  实施范围及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收到差评和投诉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办理单位第一时间启动程序,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若在期限内难以整改的,应说明理由和整改期限,并将整改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问题,立行立改;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做好解释说明。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  

各有关部门要跟踪、分析本部门政务服务评价情况,将好差评反映出的问题作为优化办事流程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政务服务差评意见较集中的部门,各承办单位要在10日内回应整改,及时进行回访,找准问题根源,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开展差评问题整改回访。对已办结的差评事项,采取人工电话回访和网上平台追评等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要达到100%。定期汇总并公开各单位差评问题办结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评价结果公开。政务服务好差评结果,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接受企业、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好差评结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参考,纳入对各乡(镇)、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将政务服务评价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红黑榜和第三方评估体系,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政务服务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将好差评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在政务服务中反复被差评、投诉的,一律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并在县电视台对部门主要领导实施行政问效  

第十五条  建立评价人信息保护和差评申诉复核制度。政务服务机构应保障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的权利,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鼓励办事企业和群众实行实名评价,建立健全评价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信息查询权限,对泄露评价人信息、打击报复评价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保障被评价人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被评价工作人员可在收到差评整改通知3个工作日内,向政务服务机构采用书面形式,提交复核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申请复核。政务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若调查取证结果为办事群众误评或恶意差评,则不认可评价结果,视为好评。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机构建立教育问责机制,对服务评价连续排名靠后的工作人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对评价人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具体信息,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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