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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决定
索引号: 9007/20231207-000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3-12-07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财政局 文号: 镇政发〔2023〕92号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镇沅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云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精神及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按照《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镇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权力责清单和责任清单》予以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权力责清单和责任清单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职权共计 3类,共计 5 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21项,“追责情形”共计35项。

   其中:
   1.行政许可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
   2.行政处罚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9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9 ;
   3.行政强制  3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7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24;
   4.行政征收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5.行政给付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6.行政检查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5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2 项;
   7.行政确认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8.行政奖励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9.行政裁决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10.其他行政职权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表(行政处罚)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
1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的行政处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
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
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告知并听取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8.结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3.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七条

1.窗口咨询: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电话号码:0879-5815395;地址:镇沅县人民路17

2.纪检投诉:镇沅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和法规股:电话0879-5811357.地址:镇沅县人民路17号。电子邮箱:zycz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表(行政强制类)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主项)
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
1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经营场所及有关资产的查封、扣押《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1.催告、决定、执行;
2.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扩大查封范围的;
3.在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七条。  1.窗口咨询: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电话号码:0879-5815395;地址:镇沅县人民路17号。        
 2.纪检投诉:镇沅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和法规股:电话0879-5811357.地址:镇沅县人民路17号。     电子邮箱:zycz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的封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1.催告、决定、执行;
2.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扩大查封范围的;
3.在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七条。  1.窗口咨询: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电话号码:0879-5815395;地址:镇沅县人民路17号。        
 2.
纪检投诉:镇沅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和法规股:电话0879-5811357.地址:镇沅县人民路17号。
       电子邮箱:zycz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对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的限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1.决定;
2.通知执行;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扩大查封范围的;
3.在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七条。  1.窗口咨询: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电话号码:0879-5815395;地址:镇沅县人民路17号。      
 2.
纪检投诉:镇沅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和法规股:电话0879-5811357.地址:镇沅县人民路17号。
       电子邮箱:zycz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职权名称
(主项)
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
1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九条:(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1.调查取证责任: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职责确定责任:对下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的争议进行确定;   3.认定责任: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         4.通知移送责任:通知有权机关采取措施,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七条。  1.窗口咨询:镇沅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电话号码:0879-5815395;地址:镇沅县人民路17号。                 2.纪检投诉:镇沅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和法规股:电话0879-5811357.地址:镇沅县人民路17号。电子邮箱:zyczjbgs@126.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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