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镇沅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 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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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沅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 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镇各单位: 《镇沅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沅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县属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以及向金融机构贷款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 (二)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投资项目; (三)县属国有企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投资项目。 第三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县属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等。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镇沅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预算约束。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章 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 第五条 投资项目在履行立项(审批、备案)手续前,必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投资项目,应先完成资金来源审查和联合审查。未取得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或联合审查的投资项目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六条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联合审查机制,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可准入性、可落地性、可申报性、可行性。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资金来源审查和联合审查,按下列规定执行: 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负责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财政、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工业商务、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涉及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债务风险、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可准入性、可落地性、可申报性、可行性四个方面开展联合审查,并形成联审意见书。 第七条 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联合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按下列规定执行: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负责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财政、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工业商务、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涉及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债务风险、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可准入性、可落地性、可申报性、可行性四个方面开展联合审查,并形成联审意见书。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实施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开展联合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按下列规定执行: 县国资委负责审查资金来源、用途和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出具审查意见书;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出具联审意见书。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审批。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履行前款规定审批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登记表; (二)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 (三)县发改局出具的联审意见书;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实施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县国资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批。 履行前款规定审批和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登记表; (二)县国资委出具的载明贷款来源、用途和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 (三)县发改局出具的联审意见书;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时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情况进行核验、抽查和监督。 第三章 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具体如下: (一)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申请审批项目投资概算时,必须提供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建设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签署法定代表人变更责任移交书,并报县发改局备案,未经备案的,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对项目概算管理承担责任,确保实现投资概算管理责任建设过程全覆盖,不同责任期法定代表人分阶段对相应的投资概算管理承担责任。 (二)项目概算应经县发改局备案审查,未经备案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办理项目投资概算批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整概算。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报县发改局审批,经县发改局组织联合审查,并按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按调整的概算继续实施该项目。 第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必须严格落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核定、监督和调整职责,具体如下: (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定期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发现超出投资概算总额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书面通知县财政局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二)对违规超概算的项目,先行追责问责,再按程序评估论证、重新决策,并办理新的概算批复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按工程进度拨付财政资金。对于超过概算批复的项目,未经批复调整,不得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落实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执行下列规定: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项目入场环节审查招标控制价(或预算)评审情况,未经评审拒绝入场交易。 禁止化整为零拆分项目规避评审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履行投资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对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真实性负责,并执行如下规定: (一)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不得组织交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拒绝入场; (二)杜绝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办理招投标手续。 禁止化整为零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形成隐性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应当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规定,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竣工结算评审的项目,县财政局停拨或暂缓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采购行为。 第二十一条 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下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文件办理政府采购审批、备案手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政府采购法管理的货物和服务列入建设工程范畴实施招投标,规避县财政局监管的; (二)对限额以上政府采购法管理的工程不办理采购手续,仅在阳光采购平台—限额以下工程中实施邀请招标,规避监管的; (三)将整体项目拆分为小项目在阳光采购平台实施邀请招标,形成隐性债务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信息报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应根据项目管理层级,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要求,将年度内实施并达到审计条件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列入下年度审计计划,并开展项目审计,相关审计结果报县委、县政府。 第五章 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或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实施监督及管理责任,县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健全完善相应决策、管理等制度规范,有效防范政府投资项目债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置: (一)在必要文件缺失情况下予以立项的,追究县发改局相关人员责任; (二)人为压低投资规模或拆分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决策而自行决策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三)资金审查意见书等必要文件弄虚作假的,追究对应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由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文件弄虚作假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四)项目单位未落实投资评审规定的,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项目单位未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规避县财政局监管的,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预算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制定统一规范的项目预审意见登记表、资金审查意见书、联审意见书和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与本办法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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