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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县司法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索引号: 9031/20231205-00001 公开目录: 城市综合执法 公开日期: 2023-12-0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司法局 文号: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国办发〔2018〕188号)、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文件要求及《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针对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执法权力调整情况,现将部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如下:

一、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二)负责人:邢洪华

(三)执法区域:镇沅县

(四)执法类别: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事务

(五)办公地址:镇沅县人民路17号

(六)监督电话:0879-5811357

(七)邮编:666599

(八)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行政处罚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罚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行政强制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2.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3.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行政检查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