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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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镇沅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镇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茶产业是镇沅县贯彻云南省打造千亿级茶产业和普洱市打造五百亿级茶产业部署要求,结合镇沅实际确定的“十四五”期间及到2035年期间“一县一业”主导产业,应一以贯之努力把镇沅打造成为茶产业强县,把“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品牌打造成中国十大茶叶区域公共品牌。 第三条 镇沅千家寨爷号普洱茶是指以镇沅县八大茶区范围的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并在镇沅县辖区内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成,具有地域特色的普洱茶。 第四条 “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以“千家寨爷号”商标为主体品牌标识规范使用。 第五条 “千家寨爷号”商标持有人为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茶叶和特色生物产业发展中心。 第六条 使用管理“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公共品牌与自有商标协同发展; (三)统一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 (四)管理保护与市场拓展并举。 第七条 凡使用“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品牌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为了做好“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运营管理工作,成立“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品牌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品牌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品牌发展与规划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牌管理办公室”)在县茶叶和特色生物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品牌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成员单位相关工作,牵头完成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实施。 第九条 品牌建设领导小组每年统一组织开展公共品牌使用审批和“千家寨爷号”普洱茶(生茶、熟茶)产品生产工作。 第十条 “千家寨爷号”大爷至八爷产品代表镇沅高端普洱茶产品,千家寨爷号马邓茶、千家寨爷号老海塘茶、千家寨爷号砍盆箐茶、千家寨爷号打笋山茶、千家寨爷号老乌山茶、千家寨爷号五一茶、千家寨爷号千家寨茶、千家寨爷号茶山箐茶等代表镇沅精品普洱茶产品。每个爷号产品原料分为古树茶、老树茶、生态小树茶三个类别。 第十一条 “千家寨爷号”大爷至八爷普洱茶(生茶、熟茶)产品原料必须来自镇沅八大茶区古茶园,原料须集中送到指定加工厂经过一系列的精制工艺流程后统一进行生产,企业自主销售。产品包装由品牌管理办公室统一设计统一印刷制作,产品定价由茶叶协会根据当年市场行情来制定,并报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千家寨爷号”大爷至八爷普洱茶(生茶、熟茶)产品原料集中送国家普洱茶产品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后,聘请茶产业专家集中进行茶叶审评,依据审评成绩确定当年原料供应商,原则上每个茶区只确定一家茶企业作为产品出品方。 第十三条 “千家寨爷号”普洱茶茶饼规格统一定制为360克/饼,8饼/提。 第十四条 凡使用“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作为产品宣传或者经营之用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向品牌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标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场主体资格,拥有法定注册商标,申请人的生产加工场所须建立在镇沅县辖区内,具备一定生产能力,在消费者中有良好口碑,企业近三年无不良营销记录; (二)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使用“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标识的茶叶企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加入普洱茶品质区块链追溯平台管理,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生产加工原料均产自镇沅县境内地理坐标东经100°21’至101°31’,北纬23°24’至24°22’之间,具体包括马邓茶、老海塘茶、砍盆箐茶、打笋山茶、老乌山茶、五一茶、千家寨茶、茶山箐茶等八大茶区内获得国内有机茶认证或有机茶转换证的茶叶基地; (五)加工生产产品完全符合《镇沅千家寨普洱茶》(Q/ZCX 0001 S-2020)协会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凡全部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款之规定的茶叶生产者和经营者均可向品牌管理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有机茶认证证书(或有机茶转换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种植基地、加工场所简介及照片; (三) 国家普洱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茶产品检验报告》; (四)《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申请书》两份; (五)茶样0.5kg(茶样要求用无异味材料,防潮密封包装)。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品牌管理办公室收到企业提交的《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申请书》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实地查看,核实产地产量及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时上报“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在政府网站和电视平台向社会公示拟授权使用“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品牌标识的主体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与申请主体签订《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标识使用许可合同》,明确授权企业产品的生产数量、包装物图样和质量追溯码使用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六章 品牌标识使用 第十九条 “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品牌标识仅限于被许可的指定产品上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品牌标识授权使用范围包括: (一)在特定产品的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它附着物上使用商标; (二)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使用品牌标识; (三)在宣传产品和服务的各类广告中使用品牌标识; (四)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下使用品牌标识。 第二十条 设计附有“千家寨爷号”商标的包装、标签、广告等情形时,使用者须报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印制使用,且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品牌标识的使用者须严格按照“千家寨爷号”注册商标的设计图案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印刷标识的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申请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须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二)申请主体持有自身产品商标或“三品一标”标志的,应在产品包装上以母子商标的形式使用“千家寨爷号”商标和自有商标或“三品一标”标志; (三)“千家寨爷号”商标原则上印制在产品包装物正(前)面。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其它附着物上使用商标,须规范醒目。 第二十一条 “千家寨爷号”品牌标识使用期限为1年,到期需继续使用者,须在“千家寨爷号”商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品牌管理办公室提出商标续用申请,由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颁发新的“千家寨爷号”商标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章 被许可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指定的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公共品牌标识; (二)使用公共品牌进行特定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县级各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产品展销、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 (四)对公共品牌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有专人负责公共品牌标识的管理和使用; (二)严格执行《镇沅千家寨普洱茶》(Q/ZCX 0001 S-2020)协会企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积极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检,自觉维护“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 (三)严格遵守“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标识包装和宣传推介规定; (四)自觉接受品牌管理办公室对产品质量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使用公共品牌标识,并自觉遵守镇沅县茶叶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约。 第二十五条 品牌管理办公室对贴标产品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产品抽检、溯源管理等一系列监管措施,确保“千家寨爷号”普洱茶产品质量安全。产品每个生产周期至少检查一次,凡是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抽检不合格的,停止使用授权,两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二十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普洱茶品质区块链追溯平台,加强对贴标产品的溯源信息管理,保证溯源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将撤销品牌使用资格: (一)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有关职能部门施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超核定范围、数量使用公共品牌的; (三)转让、出售、馈赠公共品牌使用权和包装物给他人使用的; (四)对抽检发现的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五)品牌使用许可证到期未提出续用申请的; (六)有损公共品牌声誉的; (七)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商标的。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品牌使用资格的,品牌管理办公室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信息,并书面告知使用人。使用人应立即终止使用商标,剩余带有公共品牌商标的物料在半月内自行销毁,市场上流通的带有公共品牌商标的商品应在两个月内撤出市场。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使用、仿冒“千家寨爷号”商标及其他损害“千家寨爷号”商标形象和声誉的,县茶叶和特色生物产业发展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镇沅千家寨爷号普洱茶公共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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