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镇沅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调整标准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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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依法召开听证会等定价程序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县城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标准执行8元/平方米·月。 (二)乡镇区域范围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标准执行5元/平方米·月。 (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户)租赁住房,按照成本租金收取,租金标准执行2元/平方米·月。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实物配租方案的批复》(镇政办复〔2009〕317号)及《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镇政办复〔2013〕139号)同时废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2023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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