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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索引号: zyxrmzf-09_A/2021-0709015 公开目录: 审批改革 公开日期: 2018-09-27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人民政府 文号:

BSZN-1100496002

一、受理范围

镇沅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实施机关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公司登记(备案) 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本人签字)

■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原件

■ 复印件

1份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主管部门年检。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4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原件

□复印件

1份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原件

□复印件

1份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字、盖章,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6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原件

■ 复印件

1份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分公司变更负责人,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境遇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6、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 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本级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 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由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承诺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地址:镇沅县商云路7号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30—17: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

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窗口领取或由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镇沅县商云路7号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

电话咨询:0879-5812423

网络咨询: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9-5812423。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投诉:0879-5811229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镇沅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 个月内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

/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

/社区) 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

/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

/社区)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注册资本

万元

公司类型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 年□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公司

□增设□注销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算组

成员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其他

□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财务负责人□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 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6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 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 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 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 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 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

2、3、4、5 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