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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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1100496001 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8 月28 日发布 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镇沅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实施机关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 有限责任公司: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2. 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 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承诺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地址:镇沅县商云路7号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30—17: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行政审批处窗口领取或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 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镇沅县商云路7号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 电话咨询:0879-5812423 网络咨询: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9-5812423。 (三)监督投诉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0879-5811229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镇沅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 个月内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 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 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 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 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 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 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及相关附表所需填写的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 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 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 “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 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 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 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 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 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 2、3、4、5 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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