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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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1100501004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发布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镇沅县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实施机关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法定登记机关。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并提交规范材料。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镇沅县商云路7号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领取或通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镇沅县商云路7号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十、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将符合列异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终止,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
申请人可以向镇沅县商云路7号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进行现场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镇沅县商云路7号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电话0879-5812423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向镇沅县商云路7号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进行现场查询或打电话查询,查询电话:0879-5812423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0879-5811229
网络投诉: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镇沅县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十二、相关文书、表单
在受理窗口领取,或到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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