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药经营许可办事及审批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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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镇沅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的许可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上报件。 二、审批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国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四条。 三、受理机构 镇沅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委托镇沅县植保植检站受理。 四、决定机构 镇沅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五、审批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国令第677号)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二)申请变更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国令第677号) 第三十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范围或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延续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国令第677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限制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提出申请延续。 (四)申请补证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国令第677号) 第三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注销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国令第677号) 第四十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终止农药经营的,应当在三十日之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申请办理注销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八条,申请材料目录: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
七、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收到企业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收件受理工作。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内)。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接收申请 接受单位:镇沅县植保植检站 接收地址:镇沅县绿海路5号 联系电话:0879-5811936 (二)受理 镇沅县植保植检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属本局职权范围或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准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方式及标准 1、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表的审查标准 a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b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c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 d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a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b “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c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a格式要求: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b材料要求: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相关设施设备的实景照片应清晰、完整,使用彩色打印,每页纸最多制作4张图片,并在图片下方标注设施设备的说明。 2、审查方式:实地核查。 标准如下: (1)审核机关组织审查小组对申请单位的人员、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审查; (2)审查小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明确1人为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3)审查小组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云农种植 [2018]21号)对申请单位的经营人员、经营场所、储藏场所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查,核实申请材料描述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四)审批发证 镇沅县植保植检站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办公室咨询 地址:镇沅县绿海路5号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879-5811936 (二)咨询回复 办公室咨询和电话咨询将当场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9-5811936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农药经营许可证》,由镇沅县植保植检站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厅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镇沅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电话投诉:0879-5817569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镇沅县纪委驻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镇沅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二楼;邮政编码:6665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沅县人民政府或普洱市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2018 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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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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