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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索引号: 9021-/2018-0927012 公开目录: 审批改革 公开日期: 2018-09-27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人民政府 文号: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8 月28 日发布

公司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镇沅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实施机关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

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本人签字)复

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做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

4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4

清算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

序终结裁定书

5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见附件)

■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由云南省工商行政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管理局核发


6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如清税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7

注销公告

■ 原件

□复印件

1份

刊登在对外发行的报刊上的注销公告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1份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该提交分公

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9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由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

http://www.ynaic.gov.cn 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承诺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收件

地址:镇沅县商云路7号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30—17:30。

2、网络收件

网址:http://www.ynaic.gov.cn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

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注销通知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申请人可到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窗口领取或由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镇沅县商云路7号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

电话咨询:0879-5812423

网络咨询: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9-5812423。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投诉:0879-5812423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镇沅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 个月内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类型


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


注销原因

示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示例 2: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示例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示例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示例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示例 6: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示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无对外投资

分公司注销登记情况

□已办理完毕□无分公司

适用简易注销情形

□未开业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签字:公司盖章

年月日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 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 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 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 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 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

2、3、4、5 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