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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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镇沅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三、实施机关 四、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不予批准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镇沅县商云路7号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窗口领取或由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镇沅县商云路7号 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 电话咨询: 0879-5812423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2.咨询回复 (1)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2)网络回复: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9-5812423。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0879-5811229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云南省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十一、相关文书、表单 在受理窗口领取,或到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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