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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索引号: 9014/20240705-00001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24-07-05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号:

一、背景依据

镇沅生态护林员主要以天然林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生态护林员政策聘用的生态护林员1179人为主体,管护天然林和公益林面积358万亩。当前,生态护林员规模庞大、管护范围广泛,管理上存在管理责任主体定位模糊、权责不清、监管不到位,在履职方面由于年龄偏大、收入偏低存在履职不到位,管护效果差等问题,亟待从县级层面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明确概念、统一标准、纪律严明、人员精干、规范方法,健全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林草行业优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和主体

适用范围:常规生态护林员、县(乡)两级辅助管理人员。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责任主体: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业单位,是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责任主体。国有林业单位包括(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沅管护局、普洱市景东林业局)。

三、管理职责

统筹管理: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培训,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项目及资金,分解分配乡(镇)和国有林业单位年度管护任务、生态护林员指标和管护资金,健全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监督、检查、考核管理规章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管理工作及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明确相关机构和专人承担具体工作,组织乡(镇)职能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生态护林员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培训等工作;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区范围内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培训等工作;根据县级年度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培训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各村民委员会(社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制定村规民约,切实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工作,对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管护责任主体与生态护林员关系:采用选聘村民、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生态护林员,全县范围内(普洱市景东林业局除外)选聘的常规性生态护林员实行劳务派遣聘用方式。

监督和考核:县级林草对管护责任单位、国有林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管护责任单位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考核,由管护责任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林业单位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履职考核,由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上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四、生态护林员管理

统一岗位设置主要采用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合理设置生态护林员岗位(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按统一划定的管护网格“一格一人”设置巡护岗位,自然保护区结合管护实际,可按“一格多人”设置巡护岗位;值守岗位原则上按一个值守点设置1个岗位,特殊值守点可适当增加岗位;辅助管理岗县级原则上按辖区内林草湿资源面积每10万亩/人标准设置1个岗位,乡(镇)级原则上按辖区内林草湿资源面积每3万亩/人标准设置1个岗位,并结合工作需要确定人数。

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服从聘用单位管理;年龄在18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具备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或与聘用岗位相适应的身体条件;有一定文化程度,能使用巡护手持终端开展巡护工作;能熟练应用办公软件,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与聘用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热心森林草原事业,熟悉村情、山情、民情,能坚持在本地长期居住和生活;自愿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巡护及值守岗必须缴纳新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保险,购买个人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辅助管理岗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及购买个人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现任村总支部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监委主任等专职从事村级事务的人员不得聘任,不得兼职领取护林劳务报酬;在同等条件下,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退役军人、原村干部、林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毕业生及从事林草湿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生态护林员解聘情形及程序身体条件不具备胜任野外巡护工作或长期生病无法履职、病故的;不会使用巡护手持终端(智能手机)开展巡护工作的;因搬迁远离管护区域不适合继续巡护任务的;参与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的;对破坏森林、草地、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和自然保护地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草湿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违反管护(岗位)协议约定,年度考核不合格、不按规定履职、履职能力弱、超过规定年龄、主动要求退出的;参与邪教、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赌博、吸毒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选聘其他岗位或者被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的。

生态护林员有以下权利:参加培训学习;知悉管护网格内面积、四至界限以及相关图文资料;获取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时足额获取约定的合理工资报酬;有权对盗伐滥伐、非法征占用林地、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和名木古树、非法猎捕、违规采脂、破坏森林资源保护标志的情况进行制止;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和要求进行采伐的,有权制止采伐;有权对单位和个人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进行制止;因工作遭到打击报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打击报复者的责任;享有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权利,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享有对巡山护林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的权利。

日常管理: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以管护责任单位为主,劳务派遣机构(公司)为辅双重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制度;统一为生态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提供相应学习材料并制定每周工作计划及规划每天巡护路线;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从系统提取生态护林员上线率、出勤绩效评价等信息进行通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