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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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理解《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内容,确保工作有效落实,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二、概念定义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三、重要意义 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的实际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络不破的必然要求。各乡(镇)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扎实推进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目标任务 自发文之日起,全县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五、工作原则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六、主要内容 一是对象范围。包括: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是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三是审核审批。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一般程序分为审核和审批;紧急程序是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四是临时救助的标准和方式。包括: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等价实物等方式予以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七、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设综合服务窗口,乡(镇)人民政府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二是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全县要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三是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平台。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加强能力建设。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要求,科学整合县、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以临时救助对象、办理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政策规定为重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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