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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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理解《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内容,确保工作有效落实,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保障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号)及《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普政办发〔2018〕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镇沅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县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各级政府)所有的其他资产价值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由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责任追究处理、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组织实施、附则组成。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背景依据、适用对象、概念定义。 (二)责任追究范围:一是公司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二是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三是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四是转让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五是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六是投资并购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七是改组改制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八是资金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九是风险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十是国(境)外资产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十一是违反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十二是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管理不当、不善,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或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情形。 十三是违反国家、省、市、县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三)资产损失认定:一是国资监管机构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认定中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有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有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二是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实际,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的认定参照省、市属企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县国资委明确和调整。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国有企业资产规模总额为截至责任认定年经审计确认的资产规模总额按照国有股比例计算的金额。违规行为造成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为截至责任认定年经审计确认的国有资产损失金额;违规行为造成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为截至责任认定年经审计确认的,按照国有股比例计算的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出具的与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有关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企业内部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特定事项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内部综合研判认定意见书等;可认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据或证明材料。四是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财会制度核算确认的资产分类分项进行认定,确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四是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尚未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事实,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不可避免的资产损失,且能计量资产损失金额并难以追回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认定为国有资产损失。 (四)资产损失责任划分:一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二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未经民主决策、有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主持有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主持有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三是国有企业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或未经集体决策导致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决策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四是国有企业未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未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或廉洁风险防控制度不落实,造成国有企业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五是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无法清晰责任情形的,视同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六是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企业实施细则对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还应依据本办法追究其上级企业有关负责人未履职尽责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七是国有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当承担主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八是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投资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责任追究。 (五)责任追究处理:主要明确了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谈话、问责、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当根据资产损失程度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谈话、问责、移送司法机关和限制准入等处理,同时相应扣减薪酬。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调查期间,对有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六)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组织实施:主要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包括:一是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是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权限范围内有关责任人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是负责国有企业重大和连续发生的违规经营投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是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是受理国有企业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六是其他有关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七)附则:主要明确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县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本办法由县国资委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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