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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索引号: 9001/20231129-00001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23-11-29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镇沅县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为准确理解《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内容,确保工作有效落实,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镇沅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普财资〔2014〕28号)和《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10〕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镇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

三、概念定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予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让予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进行审批。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由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出租、资产出借;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组成。

第一章:主要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背景依据、概念意义、适用对象。

第二章:主要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申请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转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出租出借资产申请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转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主要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原则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特殊情况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可由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行进行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由县级财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

第四章:主要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组建的单位在其存续期间可借用资产,借用期间以完成临时性工作为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向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等非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

第五章:主要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章:主要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