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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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保障范围、征地时间、户人均耕地面积等 适用于镇沅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含集镇公益性建设征地),征收土地时,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或等于0.5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共同生活共同开支的实有人员,对于被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先建立台账,待符合参保时纳入保障范围。 征地时间:以征地协议时间为准。 户人均耕地面积:以被征地时农户持有的最新有效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主要指基本农田,包括水田和固定耕地)减去被征地面积除以征地时生活共同开支的实有人口数。 实有人口:以征地时生活共同开支的人口为准,包括因婚进入本户而户口未迁入人员、户口在本户短期外出打工人员等,不包括因婚到别处居住户口未迁出人员和户口在本户长期外出人员等。 不纳入本实施办法保障范围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实施办法的保障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实施办法保障范围。 三、参保缴费补助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四、补助办法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按照《普洱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29号公告)参保的被征地农村户口居民。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期间若有缴费中断的情况,则该缴费中断的年度不能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办法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已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在缴费阶段死亡的,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剩余补助不予发放。 五、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认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后按规程认定。 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征收2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建立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县级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 多元保障政策: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原则,凡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户,应全部纳入保障(低保)范围。 六、责任部门落实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2009年—2016年应缴纳未缴纳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专项资金历史欠费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 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征地报批程序、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补偿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及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纪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依法依规履职情况,严肃查处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人口信息。 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的被征地农民的各种资料进行复核,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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